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分析說明]
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符合有關條件并提交相關材料:
1.申請仲裁人應為勞動爭議的當事人;
2.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是與勞動權利義務有關的勞動爭議;
3.當事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仲裁;
4.當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5.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職工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民族、住址、郵編、聯系方式和工作單位;
(2)單位當事人的名稱、地址、郵編、聯系方式和單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3)仲裁請求事項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4)所附證據名稱及證人姓名和住址。
6.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訴書時,應附交下列材料: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件、身份證件或退工證明等材料;單位當事人提交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批準證書副本及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材料;
7.集體爭議職工當事人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推舉代表參加仲裁活動的授權委托書;
8.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的,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
9.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其法定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的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