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勞動爭議,必須先經過勞動仲裁的處理程序。只有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依法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另外,《勞動法》還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者也可在企業調解委員會先行申請調解。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但用人單位內部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并非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申訴程序,勞動者可以直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
提起申訴應注意申訴時限,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即知道或應當知道合法權益受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提起申訴時,除上述應了解和清楚的情況外,還應注意要到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如何填寫仲裁申訴書等具體事宜,可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詳細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