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審理前,仲裁庭必須完成有關的準備工作。這些工作主要有:
(1)仲裁庭有關組成人員要對案情進行研究,在統一認識的基礎上,將適用的法規、政策等文件的文號和有關條款作出筆錄。擬定詳細的庭審提綱。
(2)確定開庭地點,布置仲裁庭。對于職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應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則,開庭地點可設在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或其他便于及時辦案的地方。仲裁庭要呈現莊嚴和諧的氣氛。
(3)于開庭4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需要其他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參加的,也應及時通知。
(4)在開庭審理前,如出現一些新的情況(如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有正當理由而不能到庭,當事人申請回避,有理由需要重新組織仲裁庭等)而不能如期進行審理時,可以延期審理。并及時通知有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