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又稱之為提供證據的責任。它是指當事人在勞動爭議案件處理中,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由誰提供證據證明案件事實,即舉證責任的承擔者;二是如果舉不出證據證明案件事實,其后果由誰承擔。依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可靠的證據。法定代表人對職工所作的具體行政決定,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決定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舉證責任的正確運用,對于迅速查清事實,及時審結案件,有著至關重要的決定作用。因此,應當著重解決和處理好以下幾個關系:
一、雙方當事人舉證責任的關系。
根據不同的訴訟性質和對象,我國法律法規對舉證責任有著不同的要求。如在刑事訴訟中,公訴案件的證明責任一般由控告犯罪的原告或者檢察官和法官承擔,被告人一般不承擔提供證據的義務。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則分別由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承擔。可見,源于民事訴訟法的勞動爭議仲裁的舉證責任,也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承擔。根據舉證責任的法律規定,舉證既是雙方當事的人權利,更是雙方當事人的義務。所以,雙方當事人在舉證責任的關系上,一方面體現為雙方同時享有著權利和共同承擔著義務,另一方面是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來確定當事人雙方之間責任大小輕重。這里所指責任大小輕重,并不排斥雙方之間在舉證責任上的法律平等性。勞動關系的特殊性在于:它既包含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平等的勞動合同關系,又包括二者在勞動過程中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勞動關系的特殊性,決定勞動爭議仲裁工作所承擔舉證責任的區別性。勞動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對違約人提出申訴,起訴人應當也能夠對違約行為提出證據。所以,勞動爭議處理與民事訴訟法一樣,始終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勞動爭議案件的事實由誰來證明,誰就是舉證責任的承擔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如果不能提供證據,則要承擔可能敗訴的后果。
二、舉證責任與證明責任的關系。
證據學上,對于舉證責任和證明責任均有嚴格的界定。分清這兩種責任,對于勞動爭議案件處理中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如何承擔,就迎刃而解了。
證明責任與舉證責任,是獨立的并列關系。所謂證明,就是運用可靠的材料來表示或者斷定人和事物的真實性。證明責任,就是證明主體運用現今收集的證據,對案件的事實和性質加以判斷并作出結論的責任。而舉證,則是提供證據。舉證責任有兩個方面的含義: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和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前者是,是指就自己的主張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的責任;后者,是指當自己主張的事實最終得不到證明時,承擔不利于訴訟結果的責任。實踐證明: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由提出請求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由此可見:證明責任強調的是,證明活動過程和結果要求。具體說,就是要求負有證明責任的主體,對現有的證據進行審查判斷,并經過邏輯推理,最后認定事實是否真實而作出結論。舉證責任則是強調提供證據的本身行為,所提供的證據不一定真實。在勞動爭議仲裁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和勞動爭議仲裁員的舉證責任和證明責任,又如何劃分呢?《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申訴人在提出申訴時,在‘申訴書’中應當注明: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則要求被訴人應當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這足以說明,勞動爭議案件中雙方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而不負有證明責任。從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來看,無論是申訴人還是被訴人,對自己的仲裁請求或者對請求的反駁成立,各自的舉證都應當真實,提供的證據都應當符合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的原則。勞動爭議當事人提出證據,能否支持自己的請求或者反駁,都只能是站在自己的利益上。最后,還得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來審查裁決。
三、當事人雙方舉證與勞動仲裁機關查證的關系。
勞動爭議案件處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當根據自己的主張,積極主動地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提供證據,協助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查清事實,明辯是非。《勞動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處理。”第三十三條規定:“仲裁委員會在處理勞動爭議時,有權向有關單位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其他證明材料,并有權向知情人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由此可見,勞動爭議仲裁人員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中的任務是證明責任,而不是舉證責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當事人雙方提供證據的基礎上,進行分析推理,認定事實。勞動爭議仲裁機關在處理查證與當事人雙方舉證的關系上,既不能坐等勞動爭議當事人上門舉證,也不能對一切證據的調查實行“包攬獨辦”;而是應當充分發揮勞動爭議仲裁機關調查取證的職能和充分調動當事人雙方主動舉證的積極性,把當事人雙方舉證和勞動爭議仲裁機關取證有機地結合起來。在強調雙方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權利義務的同時,更要注重核實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對當事人雙方分歧較大的問題以及爭議焦點的事實,要進行全面、細致、認真地調查取證,作出準確的認定。只有這樣,才能從錯綜復雜的案情中迅速準確查清案件事實,贏得辦案的時間與主動權。
作為勞動爭議的當事人,應當是最直接的見證人,雙方應當盡到自己的舉證責任。鑒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的特殊性,對于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實施懲處行為發生的勞動爭議,實行“誰決定,誰舉證”的原則。實施這一原則,則要求勞動爭議仲裁機關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負有核實其真實性、合法性的職能。
四、對勞動爭議當事人雙方舉證內容的具體要求。
舉證內容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提供哪些證據證明其具體行為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對舉證內容的要求是舉證責任的具體化,它直接關系到案件事實的認定和處理。因此,對舉證內容的要求,就成為勞動爭議仲裁機關判斷案件是非曲直、準確裁決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