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處理勞動爭議的程序規則方面,仍然在適用國務院在十多年前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7號)(以下簡稱《條例》)。相對于《條例》而言,該法明顯擴大了勞動爭議仲裁的適用范圍。
根據《條例》規定,適用于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范圍主要包括:
1、因執行、變更、解除、終止等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2、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3、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則在上述基礎上,進一步豐富、調整和擴充了勞動仲裁的適用范圍: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