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于2008年5月1日施行,相比此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而言,該法作了很多修改和調整。但仔細研讀該法后,本律師發現該法在勞動爭議仲裁的舉證期限及反訴的問題上仍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因此,本律師在此就該問題做一個粗淺的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一、舉證期限
民事訴訟中的舉證期限是當事人提交證據的時間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舉證期限規范了證據提交的程序要求,能夠起到規范案件審理的作用,防止和減少“證據突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勞動爭議仲裁的舉證期限問題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導致目前在勞動爭議仲裁實踐中,各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做法不一。以深圳為例,有的仲裁委員會規定可以在開庭當天提交證據材料,有的則規定最晚在開庭前一天提交,有的開庭之后提交仲裁委員會也接收。甚至同一仲裁委員會各仲裁員的做法也不一致,出現“打架”現象。
律師認為,勞動爭議仲裁可以借鑒民事訴訟的經驗,明確規定舉證期限,以規范案件審理。比如,可以規定在立案后的某一時間期限內或開庭前的某一天進行證據交換,以固定證據和仲裁請求,防止當事人提交證據的隨意性以及“證據突襲”。
二、反訴
民事訴訟中的反訴,是指在訴訟進行過程中,本訴的被告以原告為被告,向受理本訴的人民法院提出與本訴具有牽連關系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訴原告訴訟請求的獨立的反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勞動爭議仲裁的反訴問題也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但是在實踐中是可以提出勞動爭議仲裁反訴的。本律師就曾代理深圳某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仲裁中成功向深圳市龍崗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反訴,并與本訴合并審理。需要注意的是,勞動爭議仲裁的反訴最好以書面的形式、在收到應訴通知書后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單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