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提出仲裁申請。
2、申請勞動仲裁的當事人人數在三人以上,并具有共同理由的,為集體爭議,當事人應當推舉1-3名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未推舉代表人的,按個別爭議處理。
3、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應當提交申訴書。申訴書正本一份,副本按被訴人人數提供。
4、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應當附有符合申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證據材料應當用清單列明,規格統一用A4紙粘貼或影印,提供影印件的,需提供原件以備核查。
5、立案后,申訴人按受理案件通知書要求預交仲裁費,無正當理由不交的,按放棄申訴處理。當事人有困難的,可提出緩交或減免申請,并附相關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