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的程序是:
(一)申請仲裁的條件
1、當事人必須提出書面申請。
2、申訴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3、申請仲裁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
4、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屬于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
5、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
6、當事人申請仲裁必須提供相關證據;
7、符合仲裁時效規定。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提出仲裁,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
根據勞動部[1995]309號文件第八十五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二)仲裁受理程序
1、收到申訴書后須按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仲裁管轄和申訴時效規定進行審查。
2、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要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填寫《立案審批表》,報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審批,并于立案之日起7日內,將《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分別送達給雙方當事人。
經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要制作《不予受理申訴通知書》,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向當事人進行送達。
3、組成仲裁庭。
根據《條例》規定,仲裁處理勞動爭議應當組成仲裁庭,仲裁庭實行一案一庭。根據案情一般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但對事實清楚、案情簡單,適用法律法規明確的案件,可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
4、被訴人在收到應訴通知書后15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和證據。
(三)仲裁調解
接到答辯書和證據后,要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若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仲裁程序即終止;若調解不成擇日開庭審理。
(四)開庭審理程序
1、送達開庭通知。
仲裁庭要在開庭4日前將《開庭通知》通知當事人,《開庭通知》要寫明開庭的時間、地點;同時將仲裁庭紀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仲裁庭組成和回避條件送達當事人。
2、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介紹案由,核查當事人及代理人身份和委托權限;
3、詢問當事人有無回避請求。
4、庭審調查。
當事人雙方陳述和答辯,進行舉證、質證、仲裁庭出示所收集的證據。
5、辯論
當事人雙方圍繞爭議焦點,根據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辯論。
6、裁決前調解
在調查和辯論的基礎上,仲裁庭最后一次組織當事人雙方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達不成協議,仲裁庭休庭,進行合議。
7、仲裁庭合議并宣布裁決或送達裁決書
根據《條例》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仲裁庭合議后,及時宣布仲裁裁決意見并送達仲裁裁決書。
8、當事人不服裁決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仲裁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時限。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案。
延期審理:案件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適當延期。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中止審理:因請示待批、工傷鑒定、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以及其他防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應視為仲裁時效中止。仲裁時效中止期間不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