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了解與爭議相關的事實,收集整理足以證明事實的證據材料。當事人可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調查取證申請,仲裁機構認為必要時可對案件事實進行調查。
2、逐一核查己方證據原件與復印件是否完全相符合,避免缺頁、遺漏或順序錯亂。
3、理性判斷己方主張在法律層面上能否完全成立,并在此基礎上預先考慮調解方案。勞動仲裁機構開庭過程中,均會組織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制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均無需再向人民法院起訴。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承擔責任的一方如果不履行調解書規定義務,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調解是最快捷、最高效的糾紛解決方式,當事人可以避免“訟累”,并可以短時間內實現自身權利。為方便仲裁庭開展調解工作,當事人應在庭前考慮好自身調解方案。
4、需要證人出庭作證的,應在開庭前向仲裁機構提交證人身份證復印件、聯系方式和待證明事項說明。
5、明確開庭通知書記載的開庭時間、地點和相關要求,避免遲到、缺席或遺漏身份證件、證據原件。
6、如因特殊原因無法準時到庭的,應當在開庭日期前4日通知仲裁委員會,并遞交書面說明,經仲裁機構同意可以延期開庭或延時開庭,當事人也可以申請中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