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當事人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訴人提交申訴書時應同時提交本人(單位)的身份證明,并按照被訴人及第三人人數提交申訴書副本。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3、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送達申訴人;決定受理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訴人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開庭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勞動仲裁風險提示等,向被訴人送達應訴通知書、開庭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勞動仲裁風險提示、申訴書副本等,同時組成仲裁庭。
4、申訴人、被訴人應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 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并按規定實現庭前證據交換。
5、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6、當事人接到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開庭期間未經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作缺席裁決。
7、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案件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批準最長可延期15日。對于請示待批,工傷鑒定,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以及其他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應視為仲裁時效中止,并需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同意。仲裁時效中止不應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