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法院相關人士建議,勞動糾紛走仲裁調解途徑可節省時間,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才可能在春節前拿到應得的工資。
【網友經歷】
員工想辭職老板不允許
小張(化名)是惠州市惠城區陳江鎮勝利街工業區一電子廠員工,日前由于家中有急事向工廠主管提出辭職申請,并遞交辭職書,然而遲遲沒有得到批復。據小張稱,后來她直接向老板提出辭職申請,但被老板以“辭工理由不充足”為由否決了。
小張稱,該工廠壓榨員工的勞動力。“每天都要上班12小時,有時中午12時半就開始連班到下午18時,晚上還要加班幾個小時。”此外小張稱,當初進廠協議規定每月1~5日發放工資,后來卻遲遲未發工資,“結果11月的工資,要到1月才能拿。”
【相關部門回應】
社保局:將核實清楚給予處理
用人單位拖欠職工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逾期拒不改正的,除罰款外,還將以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勞動者可撥打“12333”投訴舉報熱線進行舉報,或者到當地人社部門或鄉鎮(街道辦)的綜治維穩中心進行投訴。
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辦公室主任藍永山稱,春節前發生勞動糾紛的,建議到惠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調解,可節省時間成本。“因為一個勞動糾紛案件走法律程序的時間需要幾個月,春節前未必能解決,農民工也就不能在春節前順利拿到應得工資,走法律程序花費成本相對農民工來講比較大。”
【法律條文適用】
提前30天辭職可解除勞動合同
據了解,已經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準備辭職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辦理。應繼續工作同時做好相應的交接工作。30天屆滿,無論單位同意與否,勞動者與單位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解除。
除有權得到已工作期間的工資外,勞動者還有權要求單位履行《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