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月1日起,北京將實行《北京市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辦法(試行)》。辦法明確,新舉辦的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只能使用一個中文名稱,其外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相符。學校的名稱應當反映不同國別普通教育的性質、層次和類別,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世界”“全球”等字樣,規范名稱應為“北京×××外籍人員子女學校”。
據了解,在北京合法設立的外國機構、外資企業、國際組織的駐華機構和在京合法居留的外國自然人,都可依法申請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學校可實施學前教育和普通中小學教育,采用外國教育教學模式。設立學校,分為籌設和正式設立兩個階段: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申請籌設和正式設立學校,應當將齊全的申報材料提交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籌設期不得超過3年,且籌設期內,不得招生。
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招生對象主要為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員的子女。經北京市教委批準,學校可適當招收在京合法居留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居民子女,在境外依法定居的中國公民的子女以及符合相關規定的引進人才子女;不得招收在中國境內定居的中國公民的子女。辦法規定,學校的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或校長應當常駐北京。學校應當按照辦學許可證載明的辦學地址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不得設立分校。
在教學實施管理中,學校的課程設置、教學計劃、教材和教學內容,由學校自行確定。但是其中不得包含違反中國法律法規、損害中國的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等內容。同時,學校應當開設中國語言和文化等方面的課程,開展有助于學生了解中國歷史文化的各種活動。學校應按學年或者學期以人民幣計收費,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工商活動及辦學以外的其他營利活動。
北京市教委要求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每年3月向所在區教育委員會提交上一年度的辦學報告,經所在區教育委員會審核后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這類國際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也都應在所在區教育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