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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中考政策解讀指標到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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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標到校生計劃

各區(市)縣的指標到校生均為學校統一招生計劃,中心城區(含五城區、成都高新區以及成都天府新區納入中心城區招生范圍的區域,下同)指標到校生比例為省二級以上(含省二級,下同)示范性普通高中在中心城區統招計劃的50%,各郊區(市)縣指標到校生比例為省二級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在本區(市)縣統招計劃的50%.

中心城區指標到校生總計劃由市教育局根據中心城區省二級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統招計劃確定、下達到各區(其中成都天府新區按過渡期有關政策執行,下同)。各郊區(市)縣指標到校生總計劃由市教育局根據當地省二級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統招計劃確定、下達。

二、指標的分類及分配范圍

中心城區指標的分類及分配范圍如下,郊區(市)縣參照執行:

石室中學、成都七中、樹德中學市直屬三所學校七個校區(以下簡稱“市直屬學校”)中心城區統招計劃的50%中,扣除各校藝體指標、高層次人才子女指標,其余名額為市級統分指標,由市教育局統籌、均衡分配到中心城區。

中心城區每區選擇一所省二級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報市教育局同意后,其中心城區統招計劃的12%作為市級統分指標由市教育局統籌、均衡分配到該學校所在區以外的中心城區,另38%作為學校所在地的區域指標生,由各城區教育行政部門在本區內均衡分配。

中心城區其他省二級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中心城區統招計劃的50%作為指標到校生計劃,可以作為區域指標生在本區分配,也可經同意后作為區域調劑指標在本區以外的其他中心城區使用。區域調劑指標由招生學校及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或由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經雙方教育行政部門協商并報市教育局同意后執行。

三、指標的分配原則

中心城區指標按以下原則進行分配,郊區(市)縣參照執行:

(一)市級統分指標的分配

市直屬學校的市級統分指標由市教育局以各城區符合指標到校生基本條件學生為基數,均衡分配到各城區。由各城區教育行政部門以本區范圍內所有公辦初中學校(包括轄區內市屬及區屬公辦初中學校、轄區內市屬及區屬高完中學校初中部以及轄區內經申請批準的民辦初中學校、民辦高完中學校初中部,以下簡稱“初中學校”)符合指標到校生基本條件的學生為基數進行分配。

各區屬學校納入市級統分的指標,由市教育局統籌,以各區符合指標到校生基本條件學生為基數,均衡分配到其他區,由各區以本區范圍內所有初中學校符合指標到校生基本條件的學生為基數進行分配。

各城區教育行政部門將市級統分指標分配到區內初中學校的方案報市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執行,在具體分配指標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市級統分指標的分配必須涵蓋區域內所有初中學校,每一所初中學校都應分配市級統分指標;

2.市級統分指標的分配以各初中學校符合指標到校生基本條件的學生人數為基數,并向九年一貫制學校、“新優質學校”傾斜;

3.參與市級統分的省二級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學校的市級統分指標必須均衡分配,同一所省二級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學校的市級統分指標原則上應分配到每一所初中學校,不得將名額集中到某一所或者某幾所初中學校。某一所省二級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學校分

到某一所初中學校的名額(N)按如下公式計算:

N=該學校分配到該區的總名額×(該初中學校符合指標到校生基本條件的學生人數÷該區符合指標到校生基本條件的學生總人數)

(計算結果四舍五入,各初中學校名額匯總后與總名額由于四舍五入帶來的誤差由區教育行政部門調整。)

(二)區域指標的分配

區域指標由各區教育行政部門以本區范圍內所有初中學校符合指標到校生基本條件的學生為基數進行均衡分配,在分配時應參照市級統分指標在各區的分配原則,分配方案上報市教育局備案后執行。

(三)區域調劑指標的分配

區域調劑指標,由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以本區范圍內所有初中學校符合指標到校生基本條件的學生為基數進行均衡分配,在分配時應參照市級統分指標在各區的分配原則,分配方案上報市教育局備案后執行。

四、指標到校生的基本條件

指標到校生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正住戶籍在我市(其中,中心城區范圍內的指標到校生須為中心城區戶籍,郊區[市]縣指標到校生須為當地戶籍);

(二)有正式學籍的應屆初中畢業生;

(三)初一年級即在本校入學或因父母工作調動而正常轉學且在本校連續讀滿2個學年以上的;

(四)德、智、體、美優秀,綜合素質評價達到A等、體育達標。

五、指標到校生的產生程序及空余名額使用辦法

中心城區指標到校生的產生程序及空余名額使用辦法如下,郊區(市)縣參照執行。

(一)指標到校生的產生程序

1.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省、市總體要求,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區指標到校生的具體工作辦法,上報市教育局同意后執行。

2.各初中學校應根據省、市總體要求以及所在區的要求,依據學生學業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按學生自愿,從高到低的原則,制定本校的指標到校生產生辦法,辦法上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執行。

3.各區和初中學校在執行指標到校生政策過程中,指標到校生名額應在全校范圍內使用,不分配到班。

4.各學校在規定時間內將候選學生按規定公示后上報各區教育行政部門,各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后,在規定時間內統一上報市招考辦。

(二)空余名額的使用辦法

市級統分指標公布、執行后,因學生放棄而空余的市直屬學校(校區)指標由市教育局收回在錄取場上使用;因學生放棄而空余的區屬學校指標先由各區教育行政部門在區內調劑使用,調劑后仍未完成的,由提供指標的學校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作為該區區域指標調劑使用。仍未完成的,由市教育局收回在錄取場上使用。

區域指標公布、執行后,因學生放棄而空余的名額,由市教育局收回在錄取場上使用。

區域調劑指標公布、執行后,因學生放棄而空余的名額先由生源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調劑使用,調劑后仍未完成的,退回高中學校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作為區域指標調劑使用。仍未完成的,由市教育局收回在錄取場上使用。

六、指標到校生的錄取辦法

所有指標到校生,均須參加中考報名,完成體育考試、理化實驗操作考試和初中畢業考試。中心城區按以下辦法進行錄取,郊區(市)縣參照執行:

市級統分指標生、區域調劑指標生均須參加中考,達到中心城區省二級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填報志愿指導線下10分(不含特征加分)方可錄取。

區域指標生不參加全市統一組織的中考,其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5科的初三畢業會考由初中畢業學校自行命題,統一定舉行,政治、歷史科目畢業考試仍參加全市初中畢業考試,學校自行組織的5科畢業考試成績(包括學生報名號、姓名、畢業學校、學科分及總分等信息的數據庫和書面材料)在5月30日前報區教育行政部門。

符合錄取條件的指標生,由各招生學校在第一批辦理錄取手續,未用完的指標生計劃,由市教育局收回,用于從高分到低分在填報志愿的考生中錄取,仍未完成的,征集志愿進行錄取。

七、指標到校生的公示與考核

(一)公示

指標到校生全過程實行公示制度,中心城區應嚴格按以下要求執行公示制度,郊區(市)縣應參照執行公示制度:

1.公示分配名額

市教育局將在市招考辦網站公示中心城區各初中學校分配到的市級統分指標名額(包括高中學校名稱、名額數)。各中心城區教育行政部門也應在本區教育行政部門官方網站公示本區范圍內所有初中學校分配到的市級統分指標、區域指標及區域調劑指標名額(包括高中學校名稱、指標類型、名額數)。各初中學校應在校內、畢業班級內公示本校分配到的市級統分指標、區域指標及區域調劑指標名額(包括高中學校名稱、指標類型、名額數)。

2.公示操作辦法

市教育局將在市招考辦官方網站公示全市指標到校生操作辦法。各中心城區教育行政部門也應在本區教育行政部門官方網站公示本區指標到校生操作辦法。各初中學校應在校內公示本校指標到校生操作辦法。

3.公示推薦過程及結果

各初中學校應在校內、畢業班級內張榜公示本校符合指標到校生基本條件的所有學生名單、產生出的結果(包括學生姓名、對口的高中學校以及符合條件但自愿放棄的學生名單)。

4.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二)考核

市教育局將對各區(市)縣指標到校生工作進行考核,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也應對本區域內各初中學校的工作進行相應考核。同時,市教育局還將對中心城區各初中學校產生的指標到校生進行跟蹤調查。對有違規現象的高中、初中學校,將按規定嚴肅查處。

  八、其他

(一)市直屬學校藝體特長指標生的操作辦法另文通知。

(二)市級示范性普通高中及一般普通高完中可根據自身情況,招收校內指標生。校內指標生占學校的統招計劃但不能突破本校在本區域統招計劃的20%。校內指標生的資格、程序、錄取、公示等與省二級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區域指標生相同,限招本校符合條件的初中畢業生。計劃由各學校上報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中心城區由各區教育行政部門上報市招考辦審核并統一公布執行,郊區(市)縣由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公布執行。

(三)民辦學校(初中)需要享受省二級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標到校生名額,應提出申請,中心城區民辦學校應提前向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區教育行政部門匯總并簽署意見后,報市教育局審核,并在分配計劃時統一安排;郊區(市)縣民辦學校應在規定時間內向當地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情況審核,在分配計劃時統一安排;民辦學校(高中)可根據自身情況,參照市級示范性普通高中及一般普通高完中校內指標生操作辦法,從本校初中畢業生中招收校內指標生,操作程序參照校內指標到校生政策執行。

(四)指標到校生的選送應該本著學生自愿的原則。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借口強迫學生申請指標到校生。各區(市)縣、各學校要按照統一時間、要求及程序開展此項工作,保證學生正常完成九年義務教育,不得提前、違規確定名額,不得以招收指標到校生提前變動初中學生學籍。學生同意作為指標到校生的,應填寫相應的表格,并由法定監護人簽署意見,學校加蓋公章。登記表填寫后,學校和學生(法定監護人)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否則,造成的后果由違約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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