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湘南學院原黨委書記(正廳級)肖地楚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決定對被告人肖地楚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0萬元。追繳被告人肖地楚犯罪所得,上繳國庫。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1995年以來,被告人肖地楚利用擔任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區長、區委副書記、書記和湘南學院黨委副書記、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260.6萬元、美元1.2萬元,另非法獲利65.9527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肖地楚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在共同受賄犯罪中,肖地楚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肖地楚在案發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積極主動退贓等,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肖地楚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等,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