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劍指高校學術不端行為
本報北京7月19日訊(記者 董魯皖龍)記者今天從教育部獲悉,為維護學術誠信,促進學術創新和發展,教育部日前頒布《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一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高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做出規定,為營造風清氣正的學術環境,促進教學科研的健康發展,提出了重要的制度舉措。該《辦法》將從9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了高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主體責任;突出了以預防為主,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明確了學術不端的各類情形以及受理、調查和處理機制。
“對待學術不端行為,教育部及各高校的態度歷來是明確的,就是‘零容忍’。”教育部有關負責人表示,為治理學術不端行為,近年來教育部先后出臺了《關于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等指導性文件,很多高校也制定了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規定,嚴肅查處和曝光了一批不端行為。
“由于學術不端行為的預防和處理復雜性、綜合性很強,在實踐中依然存在著查處學術不端行為的依據不足,工作機制不完善,調查處理程序不規范,不同高校處理標準差別較大等問題,極大地制約了學術不端行為的有效治理。”教育部有關負責人表示,為此,《辦法》對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工作機制、工作原則、預防措施、學術不端行為的類型、學術不端案件的受理、調查、認定、處理、救濟與監督等內容做了全面規定。
高等學校是學術不端行為預防與處理的主體。《辦法》明確規定高校應當建立集教育、預防、監督、懲治于一體的學術誠信體系。“《辦法》要求高校根據職責分工,學術委員會依法負責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高校根據學術委員會的認定結論和處理建議對責任人做出相應處理。實現了學校內學術權與行政權的分離,從而避免了行政對學術事務的不當干預”。教育部有關負責人認為,《辦法》突出了落實高校辦學自主權、促進高校自主發展、自我監督的原則。
《辦法》還突出了預防為主、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將“教育與預防”單列一章,突出預防為主,要求高等學校加強對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和學生的教育,建立培訓制度、學術誠信記錄制度、科研過程管理制度、科研成果公示制度等,完善學術治理體系和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制度,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不驕不躁、風清氣正的學術環境。
“《辦法》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凈化高等學校學風,營造風清氣正的學術生態。”教育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從這個意義上,查處學術不端行為只是手段,關鍵在教育預防。
在學術不端行為的界定上,《辦法》明確了包括剽竊、抄襲、侵占他人學術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偽造數據或捏造事實,不當署名,提供虛假學術信息,買賣或代寫論文等6類學術不端情形。此外還規定,其他根據高等學校或者有關學術組織、相關科研管理機構制定的規則,屬于學術不端的行為。
“由于學術不端行為的復雜性和多樣性,不可能窮盡,因而在第7項中規定了開放性的兜底類型,為今后實施中可能遇到新的或更為復雜的學術不端行為保留空間。”教育部有關負責人解釋說。
在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方式上,《辦法》規定高等學校可依據性質和情節輕重,對責任人給予辭退(解聘)或撤職、開除等處理。有關當事人對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提出異議或申請復核。針對實踐中可能存在的查處不力、隱瞞包庇、處理不公等問題,《辦法》規定主管部門學風建設委員會可直接組織查處,造成惡劣影響的還要追究學校相關領導責任。
“《辦法》的頒布實施,使高等學校處理學術不端行為有章可依、有規可循。”該負責人表示,下一步,教育部將積極指導推動各地、各高校貫徹落實《辦法》,依據《辦法》健全完善高校學術不端行為預防與處理機制,依法規范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優化高等學校學術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