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有望不再需要層層審批。24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進行二審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在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大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后,主要用于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工作。
草案增加規定: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可以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數額和時限。單位制定相關規定,應當充分聽取本單位科技人員的意見,并在本單位公開相關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謝經榮在作關于本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時說,按照中央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的要求,草案將對科研人員獎勵和報酬的最低標準由不低于職務科技成果轉讓或者許可收入,或者作價投資形成的股份、出資比例的20%提高至50%,并明確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應當符合上述標準。
我國現行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1996年起實施。本次修法旨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范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加速科學技術進步,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專家們認為,本次修法的亮點是科技成果轉化處置權下放和科研人員獎勵、報酬比例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