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財經大學本科學生轉專業管理辦法(試行)
為深化我校教育教學改革,進一步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營造有利于人才成長的學習環境,給學生提供更多的選擇和發展空間,增強學校專業自主適應社會需求的能力,根據教育部與江蘇省教育廳有關文件精神,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章 申請對象
第一條 轉專業申請對象為具有南京財經大學學籍的普通全日制一年級在校本科生。
第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不具備申請轉專業資格:
(一)招生時國家已有明確規定不能轉專業的學生;
(二)招生時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錄取的本科生;
(三) 休學、保留學籍、試讀期間的學生;
(四)不符合教育部規定的相關專業體檢要求的學生;
(五)因違反校紀校規受到警告及以上處分的學生。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條 學校加強對轉專業工作的組織與管理。
(一)學校成立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校領導小組”),負責對轉專業工作進行宏觀指導。教務處負責轉專業工作的統籌與協調。
(二)各學院相應成立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院領導小組”)。組長由學院院長擔任,工作小組成員不少于5人,具體負責轉專業工作的實施。
(三)各學院根據本學院的教學條件、師資力量、學生人數、畢業生就業情況與專業特點,制訂本學院轉專業計劃及實施方案,報教務處,經“校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三章 報名與錄取
第四條 轉專業報名。
(一)每學年春季學期,有轉專業意向的學生按照學校公布的轉專業通知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學院提交轉專業申請,學生所在學院負責審核學生的申請資格,由“院領導小組”審核確定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名單,報教務處,并在學院網站上公布。
(二)報名轉專業的學生最多可填報兩個專業志愿。
(三)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因專業課程差異較大,轉專業后需補修學分較多,完成新專業教學計劃有困難的,可申請降級轉專業。
第五條 轉專業錄取。
(一)各接收學院制定轉專業實施方案,報“校領導小組”審核通過后,由教務處匯總公布。
(二)教務處根據學院上報的名單,根據第一專業志愿匯總后反饋給相關學院。學院按照審核通過的轉專業計劃和實施方案,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轉專業選錄工作,經“院領導小組”將確定的第一專業志愿擬錄取名單報教務處。
(三)公布第一專業志愿擬錄取名單后,教務處再將未被擬錄取者按第二專業志愿反饋給相關學院。
(四)經“院領導小組”再次選錄后,確定第二專業志愿擬錄取名單(如相關專業接收計劃已滿,不再接收第二志愿學生)。選錄第二專業志愿的程序與選錄第一專業志愿相同。
第六條各學院確定的擬錄取名單報教務處審核,并經“校領導小組”審定后公示。公示期(5天)滿無異議的,由所錄取學院通知學生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章 學業安排
第七條 學生轉專業后的學業安排由教務處協調各學院落實。
(一)學生轉專業后,在學院教學秘書的指導下,根據轉入專業的教學計劃,辦理課程認定手續,制定補修計劃。
(二)學生轉專業后,應在學校規定時間內完成新專業課程的補、退、選工作;體育課上課時間與原專業上課時間不一致的學生須在第一周到體育部辦理項目變更。
(三)學生轉專業后應修滿轉入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總學分。轉專業以前已取得學分的必修課與轉入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同檔次或高一檔次的,轉專業前其已取得的學分和成績仍然有效;低于轉入專業要求的必修課學分無效,必須重新學習;其他課程學分,可計入轉入專業相應選修課模塊的應修學分。
(四)轉專業學生必須修讀完轉入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學分和相關教學環節。
第五章 其他
第八條 學生轉專業后,按轉入專業的標準繳納學費;轉專業學生需要補修轉入專業課程學分的,學校依據蘇價費[2012]257號的文件規定收取補修費用。
第九條 轉專業學生應在轉專業后2周內進行學生證上的學籍變動登記。轉專業學生的學籍轉入相關學院后,學生不得再要求返回原專業就讀。
第六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5級本科生起施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