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體現“讓每一位學生都獲得成功”的辦學理念,尊重學生的志向和愛好,進一步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主動性,使學生有更多的自主選擇和發展的機會,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1號)和江蘇省教育廳《關于加強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專業工作管理的指導意見》(蘇教學〔2010〕20號),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學生。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學校成立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修)定轉專業管理辦法,確定轉專業工作日程,審定轉專業計劃、選拔考核辦法和轉專業學生名單等。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教務處,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 二級學院成立轉專業工作小組,負責擬定本學院接收轉專業學生計劃,審核本學院申請轉專業學生資格,制定本學院選拔考核辦法并組織實施,初步確定本學院擬接收學生名單等。工作小組組長由二級學院院長擔任,成員構成及數量由二級學院自行確定。
第三章 基本原則
第五條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轉專業一般在一年級進行,在同一錄取批次各專業間進行。
第七條 各專業接收轉入學生的人數原則上不超過本專業一年級學生人數的20%,但不新增班級,且每班學生人數不超過50人。對就業率低和教學資源不足的專業嚴格控制轉入人數。
第八條 轉專業考核由接收專業所在二級學院負責組織,實行擇優選拔。
第四章 申請條件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在校一年級學生,可申請轉專業:
(一)思想品德與學習成績優良,無不及格課程,已修讀的原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必修課程平均學分績點在本專業排名前30%的學生。
(二)確有擬轉入專業的特長,且在高中階段或在我校就讀期間有與擬轉入專業相關并經學校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競賽獲獎,或取得與擬轉入專業相關的其他成果并能提供證明材料,轉專業確實更能發揮其專長的學生。
(三)入學后因患某種疾病、生理缺陷(不含隱瞞既往病史入學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仍能在擬轉入專業學習的學生。
(四)學習態度端正,無曠課、曠考等不良記錄,但確有某種特殊困難,并能提供足以說明情況的材料,經學校認定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的學生。
第十條 保留入學資格期滿辦理入學手續的學生,或休學期滿辦理復學手續的學生,因學校專業調整,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的,可申請轉專業。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申請者轉入相近專業。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轉專業:
(一)招生時國家已有明確規定不能轉專業的學生,如定向生、國防生等。
(二)未經全國統一高考招收的特殊錄取類型學生,如對口單招、專轉本、“3+2”、“3+4”、第二學士學位的學生等。
(三)中外合作辦學的學生。
(四)藝術類申請轉入非藝術類專業的學生(藝術類專業的學生可申請轉入高考藝術類專業考試科目相同或相近的其他藝術類專業)。
(五)休學期間的學生。
(六)因違紀而受處分的學生。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條 轉專業工作的具體日程由學校統一安排。
第十三條 二級學院根據教學資源以及畢業生就業情況,在不新增班級的前提下,按照不超過各專業一年級學生人數20%的比例,擬定各專業接收學生計劃人數,制定選拔考核辦法,報教務處。
第十四條 教務處匯總各二級學院接收轉專業計劃、選拔考核辦法,報學校審定后,向全校公布。
第十五條 學生根據本人實際情況,向所在二級學院提出轉專業申請,填寫《常州工學院學生轉專業申請表》。
第十六條 二級學院對本學院申請轉專業學生的資格進行審核,審核結果匯總后報教務處。
第十七條 教務處匯總全校申請轉專業學生名單并進行資格復查后,通知相關二級學院。
第十八條 相關二級學院組織轉專業選拔考核,確定擬接收轉專業學生名單并報教務處。
第十九條 教務處匯總全校擬批準轉專業學生名單,報學校審批后,向全校公示。公示期間若有異議,可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反映。
第二十條 經公示無異議后,由學校發文公布轉專業學生名單。
第二十一條 各二級學院的轉專業工作必須嚴格按上述程序組織實施。在學校規定的時間之外,不辦理轉專業手續。
第六章 學籍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學生跨學科門類轉專業的,原則上應轉入低一年級學習;學生轉入同一學科門類相近專業的,經轉入二級學院核準,可轉入同一年級。
第二十三條 經批準轉專業的學生,自學校批準之日起進入所轉入專業學習。學生到教務處學籍管理科辦理轉專業手續,領取轉專業通知書,到轉入二級學院報到。
第二十四條 學生轉專業后,應按轉入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修讀課程。原專業已修讀的課程及學分,符合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經轉入二級學院核準后予以承認;不符合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經轉入二級學院核準后可作為通識選修課程學分記載。凡需要補修的課程,按照重修的要求辦理。
第二十五條 獲準轉專業的學生應按轉入專業和年級的學費標準繳納學年學費和學分學費。
第二十六條 被批準轉專業并已辦理手續者,不得申請轉回原專業。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轉專業一次。
第二十八條 對于學校批準轉專業的學生,教務處按照教育部學年電子注冊的要求進行學籍異動處理,同時書面報省教育廳審核備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級學生開始實施。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