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區內戶口遷出手續
符合市區內戶口遷移條件的人員,持上述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入戶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市內戶口遷移手續。
戶口簿上戶主遷出的,申請人應填寫《變更戶主情況登記表》確定原戶口簿新戶主并注明新戶主與戶內人員的關系,辦理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將在原戶口簿的戶主或戶主關系欄上做相應變更。
在辦理市內戶口遷移時,戶主及其直系親屬遷出時,與戶主非直系親屬的其他成員應同時遷出;全戶遷出時,必須將原戶口簿交回辦理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
二、辦理市區內戶口遷移的條件
在市屬行政區范圍內居民(不包括不可市內遷移的集體戶口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辦理戶口市內遷移。
1. 因投靠直系親屬(指父母、夫妻、子女,下同)需將戶口遷入直系親屬戶口所在地家庭戶的。
2. 因住房調整、拆遷或回遷安置等原因申請遷入本人或直系親屬擁有房產權并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房管部門的公房(含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或用人單位擁有產權安排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
3. 因離婚、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征地、拆遷等原因失去現戶口登記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其本人在廣州沒有其他合法房產的,應將戶口遷入實際居住、工作地所在街(鎮)公共集體戶,均無法落戶的,可在實際居住、工作地所在區的親戚朋友戶口所在地申請搭戶。
4. 單位職工集體戶口人員因工作變動、單位轉制或辭職、解聘及工廠倒閉等原因,現工作單位沒有設立集體戶口,其本人在廣州沒有合法房產的,應將戶口遷入實際居住、工作地所在街(鎮)公共集體戶,均無法落戶的,可在實際居住、工作地所在區的親戚朋友戶口所在地申請搭戶。
5. 本市居民在廣州沒有房產及直系親屬投靠的,可遷入本人單位職工集體戶或準予遷入其本人實際居住地、工作地街(鎮)公共集體戶
三、辦理市區內戶口遷移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凡符合條件需辦理戶口市內遷移的,除需提供書面申請、本人及被投靠人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 屬投靠直系親屬的,需提供親屬關系證明(結婚證、出生證等)。
2. 因住房調整要求入戶的,需提供合法的房產證明、單位分房證明或單位租賃合同及政府或用人單位擁有該房屋的產權證明、直系親屬證明。屬拆遷、回遷安置的,需提供拆遷協議、回遷證明。
3. 因離婚、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征地、拆遷等原因失去現戶口登記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需將戶口遷入親戚朋友家中的,需提供入戶人的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調解書、法院判決書和生效書)或房屋變賣、被屋主收回的相關證明,合法住所證明,房管部門出具在本市無房屋產權證明。
4. 單位集體戶口人員因工作變動、單位轉制或辭職、解聘及工廠倒閉等原因,現工作單位沒有設立集體戶口,需將戶口遷入親戚朋友家中的,需提供原工作單位辭職、解聘的證明、工廠倒閉的證明,合法住所證明、單位證明,房管部門出具在本市無房屋產權證明。
5. 在本市無房產及直系親屬投靠無法落戶要求遷入單位職工集體戶或街(鎮)公共集體戶的,房管部門出具在本市無房屋產權證明。
街(鎮)公共集體戶內成員實際居住地發生變化或不再符合街(鎮)公共集體戶落戶條件的,應當及時將戶口遷出公共戶,遷入實際居住地址。
屬本條第(一)款第3、4情況或應遷往實際居住地又拒不遷出的,經公安機關調解告知后原住戶仍不肯遷出的,公安機關可憑調查材料,依職權將其戶口遷往其戶口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工作地街(鎮)公共集體戶內。
備注:
1、凡提供的出生證、結婚證等證件為國外簽發的,還應提供中國駐外使領館的認證或公證,以及國內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翻譯件。
2、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辦人員,屬集體戶口人員或遷入地為單位集體戶口的,還應提供單位集體戶口簿首頁(首頁可復印加蓋單位公章)及單位集體戶管理部門出具意見;與戶主或業主屬直系親屬的,還應提供業主之一的房產證明、身份證、同意入戶意見及戶主身份證、同意入戶意見;與戶主、業主屬非直系親屬的,還應提供所有業主的房產證明、身份證、同意入戶意見及戶主身份證、同意入戶意見。屬立戶的,還應提供所有業主的房產證明、身份證和同意立戶意見。
3、本文所規定的合法住所證明,指的是本人或夫妻共同擁有的房屋的合法產權證明(市房管部門簽發的房產證及個人名下房地產登記情況查詢證明等,下同);政府、用人單位或學校出具的分房證明、租賃證明(屬政府、用人單位或學校向他人或從另一單位轉租而來的合法房屋,還須提供其租憑備案合同及分配給申請人居住的證明);直系親屬(指父母、夫妻、子女,下同)擁有供其居住房屋的合法產權證明及同意遷入的書面意見;合法承租且依法辦理了一年以上租賃備案手續的房屋租賃合同。借住在親戚朋友提供其居住的合法住房但無租憑關系的,憑業主房產證明和同意居住意見,或居住地的居(村)委或住房所屬的物業管理處出具證明;居住地址為本市十區兩縣級市的廣東省居住證;從化、增城的房產證明。
4、辦理戶口遷移、登記等戶政業務應當由本人到公安機關辦理,因故無法辦理的,需書面委托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親屬辦理;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戶口遷移由其監護人辦理;涉及全戶遷移的,戶內成員可委托戶主或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戶內成員辦理。屬委托辦理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件,委托單位辦理的,還需提供單位介紹信及代辦人身份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