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戶口養老保險新政策
與舊農保相比,新農保最大的亮點還是在于它采取了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外加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根據我國最新出臺的《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中相關規定。最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主要通過以下途徑進行籌集:
第一:個人繳費。
參加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來繳納養老保險費。繳納的標準目前設定的是每年100、200、300、400、500,總共五個檔次,地方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增設另外的繳費檔次。參加保險的居民可以根據上述檔次自行自由選擇,多繳則多得。國家也會依據農村居民的人均收入增長的情況進行適當調整繳費的檔次。
第二: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可以對參保人進行繳費補助。補助的相關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的村民會議民主確定。積極鼓勵其他的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第三:政府補貼
政府對那些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進行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保險金,當中中央財政要對西部地區按中央所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東部地區則是50%的補助。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最佳選擇
尊老、愛老、敬老是中華民族幾千年的傳統美德,家庭養老一直是我國農村最主要的養老形式。然而,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效率低下的農村自然經濟正逐步被高效率的新經濟形式所替代。農民觀念在發生變化,農村家庭規模逐漸變小,農村老齡化趨勢逐漸加劇,家庭贍養的功能在逐漸退化,家庭養老也逐漸成為農村社會和經濟發展的一個瓶頸。
作為完全由政府補助的國民福利方案,盡管充分體現社會保障制度追求公平的原則,具有極強的收入再分配功能,但由于資金來源單一,給政府帶來沉重的財政負擔,而根本不可能被發展中國家采用。而“市場失靈”和“市場缺陷”也決定了市場自身無法產生一個理想的社會養老模式。其一,個人短視行為。一些人在做經濟決策時,不太重視未來消費的效用。其二,謹慎防備。由于政府長期以來被假定負有保證老年人和弱勢群體最低生活水平的某種責任,因而造成個人道德危機。其三,市場不能提供一個為照顧終生低收入的人而設計的養老保險計劃。其四,市場無法解決個體在其為養老做準備時可能面臨的各種風險。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作為一個準公共物品具有明顯的外部效應和社會效益。對于政府而言,無論農民做出什么選擇,政府提供養老保險補助所獲得的效用都會比不提供補助所獲得的效用大;對于農民而言,如果政府不提供補助,則沒有繳款的積極性。由此,由政府補助,農民繳費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案就成為農村養老社會保障的最佳制度選擇。
同時,地方政府應對參保人給予一定補貼,補貼的標準也有了新變化,標準不能低于每人每年30元,對哪些選擇了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也可以給予適當的鼓勵,具體的方法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對那些農村重要殘疾人繳費困難群體,當地政府要為其代繳部分或者是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