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內容 | 政策外出生嬰兒申報出生入戶登記。 |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關于辦理出生入戶手續時查驗計劃生育證明的通知》 |
數量及方式 |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核準。 |
條件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在我市辦理出生戶口登記: (一)違反計劃生育政策,2003年8月6日(含當日)以前出生的嬰兒,嬰兒出生時其母親或父母雙方均是我市常住戶口居民的; (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2003年8月7日(含當日)以后出生的嬰兒,嬰兒出生時其父母一方是我市常住戶口居民的; |
申請材料 | 1、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2、嬰兒父母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有其他子女的,同時提供其他子女的戶籍資料(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3、擬入戶地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原件1份); 4、父母戶籍地縣(區)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及社會撫養費征收票據。(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
申請表格 | 政策外出生嬰兒申報表 |
申請受理機關 | 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決定機關 | 各公安派出所或深圳市公安局 |
程序 | 1、嬰兒父母持以上入戶資料到其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并如實填寫《嬰兒出生登記申報表》; 2、派出所戶籍民警審核后出具受理回執,逐級呈報分局、市局主管部門核準; 3、經審核批準入戶的,由派出所通知申報人父母持回執、身份證和戶口簿到擬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
時限 | 對于須呈報核準的事項,派出所受理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呈報分局,分局在10個工作日以內出具審核意見并報送市局,市局在40個工作日以內作出批復。受理和決定機關認為需調查或技術鑒定的,調查及鑒定期限不計入工作時限。 |
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 無。 |
法律效力 | 經許可并辦理戶口登記手續即取得深圳市常駐戶口居民身份。 |
收費 | 不收費。 |
年審或年檢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