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機構
公安派出所
申辦手續
因私出國、出境的返回人員,憑公安分(縣)局出入境辦公室簽發的《恢復戶口通知單》到原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恢復戶口。
因公出國、出境的返回人員,憑主管局(或相當局級單位)援外辦公室或組織(人事)部門的證明,到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恢復戶口。
上述人員應重新辦理申領居民身份證手續,并使用原編號。
收費標準及依據
根據上海市物價局滬價行(1996)第198號和上海市財政局滬財綜(1996)第050號文規定:全國統一樣式的居民戶口簿工本費每本:10元。
辦理依據
《關于修改<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的通知》[滬公發(2008)8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