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生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嬰兒的父母持書面申請、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到新生兒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出生登記手續。
2、被遺棄嬰兒登記(未滿一周歲)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規定的,由收養人憑其書面申請、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戶口簿、《收養證》原件和復印件,由派出所調查核實后直接辦理戶口登記。不符合上述規定,但確已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憑縣級以上公證機關出具的《收養公證書》,由派出所調查核實后,辦理戶口登記。
其它情況由監護人憑局面申請、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戶口簿、知情人證明、居住地單位或街道、(村)組證明和民警調查核實材料辦理出生登記。
3、軍人所生子女登記
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既可選擇具備生活條件的父親或母親駐軍所在地,也可選擇祖父母、外祖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登記。申報人書面申請、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戶口簿、落戶單位或街道(村)意見、《出生醫學證明》(注:選擇祖父母、外祖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登記的,需父母雙方部隊證明);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現役軍人的,憑申報人書面申請、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戶口簿、父親或母親部隊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在有常住戶口的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
戶口登記機關在辦理上述“出生登記”業務時,應查驗計劃生育證明,沒有的,仍應辦理出生登記,并將情況每季度報給當地計劃生育管理部門。
說明:出生后未在當年申報,且超過一周歲的,按“未落常住戶口人員”申報上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