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條件
具備下列任意一個條件的,準予其配偶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1、 夫妻登記結婚滿2年。
2、男方年齡超過60周歲且女方年齡超過55周歲登記結婚的。
3、配偶是本市現役軍人,申請人符合隨軍條件。
4、配偶原本市戶口人員,因故死亡后,有本市戶口的未成年子女需照顧且其本人沒有再婚,達到投靠配偶入戶條件的。
二、申請材料
(一)申請入戶材料
1、本市計劃生育證明、合法住所證明
2、夫妻雙方的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
溫馨提示:領取入戶卡后,需到公安局進行落戶,具體查看辦事流程。
(二)落戶所需材料
1、《準予遷入證明》第思而學教育、《戶口遷移證》
2、本人原戶口薄和身份證
3、本市配偶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三、辦理流程
1、網上申請
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派出所)提出申請,填寫《入戶申請表》,連同相關證明材料交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辦理入戶申請手續。
2、原籍戶口遷出
被批準來市入戶的,由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通知被批準入戶人員到區公安分局綜合辦證中心領取《準予遷入證明》后,回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3、落戶
持落戶材料,到市區內任一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溫馨提示:同時辦理新身份證需提供居民身份回執及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