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豫政〔2014〕83號)和《中共焦作市委關于科學推進新型城鎮化的指導意見》(焦發〔2014〕1號),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積極適應以人的新型城鎮化發展需要,統籌戶籍制度改革及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提升城市和城鎮的綜合承載能力,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為加快經濟轉型示范市和美麗焦作建設提供有力支撐。
(二)工作目標。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重點解決一批已進城就業定居的農民工落戶,成建制轉化一批城中村居民轉戶,推動一批農村富余勞動力有序轉移,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養老、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對常住人口的全覆蓋和均等化。到2020年,基本建立以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和合法穩定就業為戶口遷移基本條件、以實際居住地登記戶口為基本形式的“以人為本、城鄉統一、規范有序、科學高效”的新型戶籍管理制度,實現中心城區常住人口達到120萬人,全市常住人口城鎮化率達到60%以上。
二、改革任務
(一)完善城鄉統一的居民戶口登記制度。在全市范圍內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性質劃分,完善城鄉統一的居民戶口登記制度,體現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符合遷移條件的居民可以在城鄉之間遷移。建立完善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
(二)進一步放寬戶口遷移條件。在中心城區合法穩定就業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請登記為當地常住戶口;在縣級市市區、縣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請登記為當地常住戶口。
(三)全面放開人才落戶政策。優先解決就業能力強、可以適應城市、城鎮產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的人員落戶問題。凡具有國家承認學歷的大中專畢業生,可通過先落戶后就業的辦法辦理落戶;凡獲得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等級證書或職業資格等級證書的人員、高新技術產業、重點企業和利稅大戶急需的緊缺人才,可憑勞動合同在我市辦理落戶;凡獲得市級及以上表彰的特殊貢獻人員,可憑表彰獎勵憑證在我市辦理落戶;凡興辦實業達到一定投資金額或年納稅金額的人員,可憑工商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在我市辦理落戶。以上人員不受是否有合法穩定住所、簽訂勞務合同時間、納稅時間、居住時間的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根據實際居住情況申請辦理落戶。
(四)全面落實居住證服務管理制度。出臺居住證管理辦法,建立健全以居住證為載體,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本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以連續居住時間和參加社會保險時間等為條件,居住證持有人可享受與本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服務、社會救助等權利,并可在實際居住地申請登記為常住戶口。各縣(市)區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的公共服務范圍。按照權責對等原則,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履行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等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公民義務。
(五)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加強人口統計調查,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地區分布等情況。建設完善覆蓋全市人口、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以人口基礎信息為基準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計生、稅務、民族、婚姻等人口信息,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為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提供數據支撐。
三、保障機制
(一)完善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原有權益處置機制。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法律賦予農戶的用益物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是農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享有的合法財產權利,要依法依規予以維護。積極開展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用益物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逐步推動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量化落實到戶。鼓勵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采取多種方式加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支持建立農村宅基地有償退出機制。探索集體收益分配權市場化的有效形式。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二)完善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就業保障機制。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面向農業轉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加大創業扶持力度,促進農村轉移勞動力就業。免費為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辦理就業失業登記,憑證享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補貼。進城后未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可以免費參加勞動預備培訓。符合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的,享受公益性崗位安置等就業援助服務。對自主創業進城落戶的,可按政策規定參加創業培訓;創業資金不足、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支持對象條件的,可按有關規定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三)完善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住房保障機制。深入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努力解決農業轉移人口居住問題,加快構建以政府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場為主滿足多層次需求的住房供應體系,確保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與城鎮居民享受同等住房保障政策。將有固定經營場所或穩定收入,且住房面積、收入水平符合本地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標準的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納入就業所在地住房保障范圍。對自愿退回宅基地并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同等情況下可優先安排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四)完善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隨遷子女接受教育保障機制。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權利。把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當地公共教育體系和財政保障范圍,按照“以流入地政府為主、以公辦學校為主”的原則,保證隨遷子女平等地接受義務教育;完善公益性、普惠性學前教育政策,創造條件逐步滿足隨遷子女入園需求;隨遷子女接受中等職業教育享受學校所在地免學費政策。具備流入地初中正式學籍的應屆畢業生可在當地參加中考;具有流入地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正式學籍的應屆畢業生可在當地參加高考。各縣(市)區要合理布局和科學編制中小學校建設規劃,優先支持依據城鎮規劃布局調整的中小學建設,合理配置教育資源。進行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成片改造或城市零星開發時要按標準和規范配套新建或改建、擴建中小學校,并與居民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逐步滿足隨遷子女入學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