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蘭州戶口遷移需要什么材料及蘭州落戶政策規定
1、取消辦理居住證2年以上條件限制
據戶政管理處民警介紹,城市四區具有合法穩定住所落戶實行統一的落戶政策,取消辦理居住證2年以上條件限制。
有合法穩定住所人員本人及其居住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偶、未婚無業的子女可申請在當地落戶,需提供以下手續
1.個人書面申請和本人名下房屋相關手續或出租房屋租賃協議;
2.申請人與隨遷人員的身份證明和相互關系證明;
3.申請人原戶籍地社區出具的無業證明。
其中,申請人在城區有合法穩定住所的落房屋地址,住所尚未命名街、路、巷名稱或未編訂門牌或租賃住房的,一律暫落派出所公共集體戶,審批程序與規定一致。
合法穩定住所持有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或房地產管理部門簽發的不動產登記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贈予公證書、房屋繼承公證書、公共租賃住房證,或者持有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已實際居住,或在城區范圍內租賃房管部門、企事業單位、政府直管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和他人合法私有住房并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的出租房屋租賃協議,且實際居住已1年以上。
2、在城市四區有合法穩定工作允許落戶
民警介紹,申請人與就業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或勞動合同已滿1年以上,并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已1年以上的,或依法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依法繳納稅費允許落戶。
辦理落戶時,需提供以下手續
1.個人書面申請和身份證明;
2.申請人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就業協議書或勞動合同;
3.城鎮社會保險憑證或社保部門出具的城鎮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證明;
4.申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提供工商營業執照。
其中,申請人有合法穩定住所手續的,父母、配偶及未婚無業的子女戶口可以隨遷,審批程序與規定一致。
申請人在城區有合法穩定住所的落房屋地址,住所尚未命名街、路、巷名稱或未編訂門牌或租賃住房的,一律暫落派出所公共集體戶。
合法穩定就業申請人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或并依法繳納城鎮社會保險;或依法領取、依法繳納稅費的。
3、非婚生育人口辦理出生登記戶口且隨父落戶
非婚生育人口辦理出生登記戶口且隨父落戶,需提供以下手續
1.個人書面申請;
2.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
3.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
4.申請人書面的非婚生育說明。
其中,申請人所持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登記事項“父親欄”為空項的,還需提供具有資質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意見書。
4、派出所公共集體戶人員直系親屬投靠落戶
需要明確的是,已在派出所公共集體戶落戶的,可申請辦理生育子出生戶口登記及申請“三投靠”落戶。
而蘭州市戶籍人口中靠家庭供養的城鄉成年重度殘疾人,可以分戶后予以單獨立戶。重度殘疾人是指由省、市、縣殘疾人聯合會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其中殘疾等級為“二級以上”的,為重度殘疾。
本市戶籍人口中靠家庭供養的城鄉成年重度殘疾人,申請單獨立戶,需提供以下手續個人書面申請;申請人的原戶口簿;申請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社區民警調查了解報告。
蘭州市最新落戶條件
一、城市四區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落戶實行統一的落戶政策,取消辦理《居住證》2年以上條件限制。
合法穩定住所是指:持有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或房地產管理部門簽發的《不動產登記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贈予公證書》、《房屋繼承公證書》、《公共租賃住房證》,或者持有《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已實際居住(社區民警入戶調查確認)、或在城區范圍內租賃房管部門、企事業單位、政府直管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和他人合法私有住房并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的《出租房屋租賃協議(合同)》,且實際居住已1年以上(社區民警入戶調查確認)。
二、有合法穩定住所人員本人及其居住共同生活的父母(岳父母)、配偶、未婚無業的子女可申請在當地落戶
落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個人書面申請和本人名下房屋相關手續或《出租房屋租賃協議(合同)》;
2、申請人與隨遷人員的身份證明和相互關系證明(在同一《居民戶口簿》內不提供);
3、申請人原戶籍地社區出具的無業證明(鄉村居民不提供)。其中,申請人在城區有合法穩定住所的落房屋地址,住所尚未命名街、路、巷名稱或未編訂門牌或租賃住房的,一律暫落派出所公共集體戶,審批程序與《實施細則》規定一致。
三、非婚生育人口辦理出生登記戶口且隨父落戶
需提供以下材料
1、個人書面申請;
2、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
3、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
申請人書面的非婚生育說明。其中,申請人所持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登記事項“父親欄”為空項的,還需提供具有資質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意見書》。
四、城市四區合法穩定就業落戶
申請人與就業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或《勞動(聘用)合同》已1年以上(含1年),并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已1年以上(含1年)的,或依法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依法繳納稅費允許落戶。
合法穩定就業是指
申請人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就業協議書》或《勞動(聘用)合同》并依法繳納城鎮社會保險;或依法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依法繳納稅費的。
辦理落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個人書面申請和身份證明;
2、申請人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就業協議書》或《勞動(聘用)合同》;
3、城鎮社會保險憑證或社保部門出具的城鎮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證明;
4、申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其中,申請人有合法穩定住所手續的,父母(岳父母)、配偶及未婚無業的子女戶口可以隨遷,審批程序與《實施細則》規定一致。申請人在城區有合法穩定住所的落房屋地址,住所尚未命名街、路、巷名稱或未編訂門牌或租賃住房的,一律暫落派出所公共集體戶。
五、派出所公共集體戶人員直系親屬投靠落戶
已在派出所公共集體戶落戶的,可申請辦理生育子(女)出生戶口登記及申請“三投靠”(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投靠子女)落戶。
六、本市戶籍人口中靠家庭供養的城鄉成年重度殘疾人,可以分戶后予以單獨立戶
重度殘疾人是指:由省、市、縣(區)殘疾人聯合會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其中殘疾等級為“二級以上”的,為重度殘疾。
本市戶籍人口中靠家庭供養的城鄉成年重度殘疾人,申請單獨立戶
需提供以下材料
1、個人書面申請;
2、申請人的原戶口簿;
3、申請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等級為“二級以上”);
4、社區民警調查了解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