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7日,《漢中市公安局進一步放寬戶口遷移政策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細則》發布,此舉旨在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積極引導農村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城鎮,深入推進全市新型城鎮化建設。
受理范圍
第三條 來漢投資、經商、辦企業的外來人口,我市引進的各類專家及技術人才,中省市駐漢單位、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干部、職工,來我市居住、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來漢務工人員,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雙方父母,均可在我市轄區、建制鎮落戶。申請人需提交如下相關材料:
(一)個人申請;
(二)申請人及隨遷人員戶口簿、身份證;
(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租借、寄住)證明(無法提供實際居住地址落戶的登記在集體戶上);
(四)隨遷人員的親屬關系證明(《出生醫學證》、結婚證、親子鑒定書、公證書等,戶口薄可以證明親屬關系或派出所能夠核查到親屬關系屬實的不再另行提供)。
第四條 具有漢中市城鎮戶籍人口,其配偶、子女及共同居住生活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夫妻雙方父母,可以申請在其戶籍所在地辦理親屬投靠落戶,不受年齡限制。申請人需提交如下相關材料:
(一)個人申請;
(二)申請人及投靠人員戶口簿、身份證原件;
(三)隨遷人員的親屬關系證明(《出生醫學證》、結婚證、親子鑒定書、公證書等,戶口薄可以證明親屬關系或派出所能夠核查親屬關系屬實的不再另行提供)。
辦理流程及要求
第五條 省內遷入持相關資料到就業、居住地派出所當場辦理落戶,跨省遷入由縣區公安局核發《準遷證》。
第六條 戶籍大廳、戶籍室開辟“綠色通道”,為企事業單位、大中專院校等外來務工、就學人員多的單位提供上門集中辦理服務,落實延時、預約等各項便民利民服務措施。
第七條 按照規范有序、利于管理的原則,以企事業單位、大中專院校、村(社區)、鄉(鎮)、街道或派出所等為單位設立集體戶口,為無自主產權住房,無法在實際居住地址落戶的人員解決落戶地址問題。
第八條 嚴格執行城鎮戶口遷移政策,不得隨意抬高標準,私設門檻,堅決取消村居委會、社區同意落戶證明、單位介紹信等各種證明。派出所要通過網上查詢、翻閱檔案、實地走訪等方式積極幫助群眾證明親屬關系,派出所能夠核實的,不讓群眾多跑路。
第九條 各級公安機關在辦理群眾戶口遷移落戶工作中,要認真落實各項便民利民措施,規范服務行為,提高辦事效率。對提交申請材料不完整的,要“一次告知、二次辦結”。
附 則
第十條 各級戶政管理部門要全面正確理解和規范執行中、省、市戶籍制度改革精神,加強對戶籍制度改革政策宣傳和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對工作中發生影響辦事效率、違規暗箱操作、故意刁難群眾、吃拿卡要、拖延時限或違規、違法、違紀辦理戶口的,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十一條 原有相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本細則未規定的內容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