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本市區、縣常住戶口的公民或出國未注銷戶口的公民為其新生嬰兒辦理報戶。
辦理材料
5周歲以下婚生嬰兒
1.《出生醫學證明》;
2.父母《結婚證》;
3.父母雙方的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4.入戶地鎮街(管委會)村(居)委會證明(或集體戶所在單位證明);
5.入戶莞城區的需提供房屋證明。
補報5周歲及以上小孩出生
1.填寫《入戶申請審批表》
2.《出生醫學證明》;
3.父母《結婚證》;
4.父母雙方的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5.入戶地鎮街(管委會)村(居)委會證明(或集體戶所在單位證明);
6.入戶莞城區的需提供房屋證明。
辦理流程
5周歲以下婚生嬰兒
申請人持上述證件(及A4紙雙面復印件)和證明材料到入戶地公安分局戶政辦證窗口(莞城、虎門公安分局轄下派出所)申請,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理。
補報5周歲及以上小孩出生
1.申請人持上述有關證件(及A4紙復印件)和證明材料到入戶地公安分局戶政辦證窗口(莞城、虎門公安分局轄下派出所)申請并填寫《入戶申請審批表》和《東莞市入戶人員信息表》;
2.經市公安局批準同意辦理后,申請人憑受理單位簽發的《受理戶政業務登記表》和相關證件及證明材料的原件到市公安局辦證大廳戶政窗口領取《準予入戶通知書》;
3.申請人持《準予入戶通知書》到遷入地公安分局戶政辦證窗口(莞城、虎門公安分局轄下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辦理地點
入戶地公安分局戶政辦證窗口
東莞各公安分局地址以及電話
辦理時限
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需要調查的15個工作日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