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本市非農業戶口,按新生、歷年出生申報戶口登記。
1.新生嬰兒常住戶口登記,隨父隨母自愿選擇;
2.歷年出生人員,因各種原因未能及時申報出生戶口登記,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隨母親入戶,1998年7月23日后出生的隨父隨母自愿選擇。
辦理材料
1.《出生醫學證明》;
2.父母的《結婚證》;
3.父(母)的《戶口簿》;
4.父母的《居民身份證》;
5.新生嬰兒父(母)戶口所在地縣級或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婚育證明。
辦理流程
1.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證明材料齊全的,予以當場辦理。
2.父母雙方系現役軍人,家中沒有其他人登記過地方戶口的,在登記出生時,可予以單獨立戶。
上班時間統一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2:30―6:30
辦理時限
辦理時限
條件符合、資料齊全,予以當場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