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于5月29日正式印發《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這份實施意見在戶籍改革方面實現很多突破,如放寬城鎮(除昆明市主城區外)直系親屬投靠落戶條件,滿足條件的三代內直系親屬可投靠落戶;農轉非后不適應城鎮生活的,可以將戶籍遷回農村原籍;放寬城鎮租賃性質的合法穩定住所落戶條件(除昆明市主城區外),實際居住在城鎮范圍內租賃性質的合法穩定住所且辦理合法手續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可以申請在租賃性質合法穩定住所落戶等。
戶籍制度改革是老百姓關心的民生問題,過去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總面臨辦理困難繁瑣的問題,從2017年1月1日開始,云南省戶籍改革制實行新的管理制度,不再區分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居住在城市的城市居民和農村的農村居民統稱云南省居民,再不區分非農戶口和農業戶口。1月21日,云南省公安廳治安總隊做客”金色熱線”欄目,省公安廳治安總隊隊長曹衛東和基層基礎處處長冒錫昆介紹了這一制度的辦理辦法。
在欄目中,一位曲靖市民通過微信,咨詢何時能將非農村戶口轉為農業戶口,他表示,在去年11月份時到公安機關的戶籍處了解相關情況,得到了沒有軟件升級信息的答復,如今他希望通過節目了解如何辦理轉戶口,現在是否可以辦理相關手續。對此,省公安廳治安總隊基層基礎處處長冒錫昆進行了解答。
冒錫昆介紹,2015年云南省出臺戶籍制度改革以后,居民可以從農業戶口變成非農戶口,同時也可以從非農戶口轉到農村實際居住地區,“但是要有權,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最起碼要有三權以后,通過公安機關調查你實際居住在農村地方,你可以從城市把戶口遷過去。”從2017年1月1號開始,云南省戶籍制度改革就實行一樣化的戶籍制度,我們不再分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實行居住在城市的城市居民和農村的農村居民統稱云南省居民,再不區分非農和農業。冒錫昆表示,如今公安機關辦理城市地區遷到農村地區,沒有戶口限制,只要提供宅基地的確權證明,土地的確權證明就可以辦理。同時冒錫昆介紹,在材料證明完備的情況下,戶口轉移在當天就能辦理完成,做到最大程度的方便市民。
《實施意見》還明確,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2015年底前全面清理區分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性質的有關政策。
云南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基礎處處長冒錫昆介紹稱,云南省公安廳根據這一實施意見制定了實施細則,將于7月1日起全省實施。為有序推進這一工作,還將于26日在云南省公安機關召開動員會。
冒錫昆透露,新的實施細則明確進一步放寬戶籍遷移政策,還將切實解決邊境通婚所生子女落戶、非婚生育子女落戶、既成收養事實落戶等遺留問題。
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實施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在全省取消農業、非農業及其他類型戶口的登記管理模式劃分,不在戶口簿上填寫、打印和加蓋帶有區分“農業”和“非農業”的標識,統一登記為“居民戶”。
“戶口所在地居委會”登記為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為農業人口,“戶口所在地居委會”登記為居民委員會的為城鎮人口。
記者從會上獲悉,繼明確“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放寬除昆明主城區以外的城鎮租賃性質合法穩定住所落戶條件”、“放寬城鎮(除昆明市主城區外)直系親屬投靠落戶”、“放寬大中專(技校)學生落戶條件”、“放寬現役軍人家屬投靠落戶條件”、“合理引導農業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等幾個新規定后,公安部門對非婚生育的新生嬰兒落戶、跨國婚姻所生子女戶口登記以及安置移民、自發移民的落戶等3項內容作出最新規定。
10類群體落戶細則如下:
1、建制鎮和小城市
除昆明市主城區(五華區、盤龍區、西山區、官渡區、呈貢區,下同)和綠春縣、彝良縣、東川區等特定城市以外的建制鎮和小城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
證件:憑落戶人戶口簿、身份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直系親屬相關證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報常住戶口。
2、中等城市
城區人口50萬至100萬的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和辦理居住證分別滿1年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
證件:憑落戶人戶口簿、身份證、有效期內的居住證、繳納1年以上城鎮社會保險、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直系親屬相關證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報常住戶口。
3、昆明市主城區
●在昆明市主城區具備合法穩定住所(不含租賃)和合法穩定就業或其他生活來源,且實際居住的。
證件:本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報常住戶口。
●在昆明市主城區具備合法穩定住所(不含租賃)并實際居住,合法穩定就業并繳納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滿2年的。人均住房面積不得低于當地對住房困難家庭規定的標準。
證件:本人憑落戶人戶口簿、身份證、繳納2年以上城鎮社會保險、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直系親屬相關證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報接遷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戶口。
●在昆明市主城區租住公租房、廉租房和其他租賃性質合法穩定住所的,按昆明市主城區的積分落戶制度辦理落戶。昆明市主城區的積分落戶制度由昆明市自行制定。
4、昆明市主城區外的城鎮租賃性質合法穩定住所落戶
申請人在租賃房屋落戶應當征得房屋產權人同意,且租賃的房屋內未登記有常住人口,可申請本人和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戶口,其他直系親屬落戶時,人均住房面積不得低于當地對住房困難家庭規定的標準。
證件: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材料、并在公安機關相關系統中報備過租房信息、房屋產權人與租賃人簽訂的租房協議、租賃房屋的房屋產權證、落戶人戶口簿、身份證、落戶人之間的直系親屬證明材料。
5、城鎮(除昆明主城區外)直系親屬投靠落戶
三代以內直系親屬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可申報戶口,不受年齡限制。除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外,其他直系親屬投靠落戶時,應滿足人均住房面積不低于當地對住房困難家庭規定的標準。
證件:憑落戶人戶口簿、身份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直系親屬相關證明材料可在實際居住地申報戶口。
6、現役軍人家屬投靠落戶
●對現役軍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具備隨軍落戶條件,或者不愿意隨軍落戶,如與現役軍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可根據本人意愿落戶。
證件:憑落戶人戶口簿、身份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直系親屬相關證明申請將戶口遷移至現役軍人父母或(外)祖父母戶籍地(昆明市主城區除外)辦理。
●現役軍人在城鎮購買的合法穩定住所,其實際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可申請落戶。遷往昆明市主城區的應滿足人均住房面積不低于當地對住房困難家庭規定的標準。
證件:憑現役軍人同意落戶申請書、落戶人戶口簿、身份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直系親屬相關證明申報戶口。
7、城鎮戶口返村落戶
●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落戶后,因不適應城鎮生活已返原籍地務農,或者在城鎮積累一定的資金、資源、技能后返鄉創業的,如本人或家庭成員(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農村原籍地具備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基本生產生活資料且實際居住者。
證件:憑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宅基地使用權證等相關材料可申報將戶口遷回農村原籍地。
●戶籍在城鎮的人員與戶籍在農村的人員結婚,申請將戶口遷往實際居住的農村地區者。
證件:憑申請人和落戶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配偶一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宅基地使用權證申報戶口。
8、出生人口落戶
●新生嬰兒應在出生后30日內,申報出生登記。
證件:憑嬰兒父親和母親的申請書、戶口簿、結婚證、新生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在嬰兒父親或母親一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父親或母親戶口不在一地,核實新生嬰兒未登記過戶口信息后,及時辦理落戶。
● 非婚生育的新生嬰兒落戶,原則上隨母落戶。
證件:憑嬰兒母親的書面申請、陳述情況說明、戶口簿、身份證、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在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