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縣、區人民政府,本鋼,市政府各委辦局、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5〕96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遼政辦發〔2016〕85號),進一步推進全市戶籍制度改革,加強戶口登記管理,保護公民依法登記戶口基本權利,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刻領會,準確把握目標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適應以服務和保障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需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堅持以問題為導向、以改革為動力,著力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為推進公安改革、創新人口服務管理和構建新型戶籍制度奠定堅實基礎。
(二)基本原則。堅持依法辦理,切實維護每個公民依法登記一個常住戶口的合法權益;堅持區別情況,分類實施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政策;堅持綜合配套,將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與健全完善計劃生育、收養登記、流浪乞討救助、國籍管理等相關領域政策統籌考慮、協同推進;堅持正確引導,防止輿論炒作。
(三)任務目標。進一步完善我市戶口登記政策,堅決取消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加強戶口登記管理,全面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切實保障每個公民依法登記一個常住戶口,努力實現全市戶口和公民身份號碼準確性、唯一性、權威性的目標。
二、細化分類,依法推進工作落實
(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或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可以按照隨父隨母登記戶口自愿的原則,本人或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隨父或隨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向父親或母親一方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核實后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登記戶口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責任單位:市公安局)
(二)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在助產機構內出生或在家中、途中分娩后即送助產機構處理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其監護人可以持相關身份證件到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且由具有《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的人員接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其父母持“親子關系聲明”、家庭接生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家庭接生員考核合格證書復印件及相關身份證件,到其出生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其他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其監護人憑相關身份證件和具有資質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父親或母親一方戶口所在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無戶口人員或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隨父或隨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結婚證,向父親或母親一方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核實后辦理常住戶口登記。(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衛生計生委)
(三)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1999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之間的事實收養,且被收養人在辦理收養手續時仍未滿14周歲的無戶口人員,當事人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和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向收養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核實后辦理常住戶口登記。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憑事實收養公證書和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向收養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核實后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其他無法取得《收養登記證》和收養公證書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公安機關應采集其DNA,并與全國打拐DNA信息庫核查比對后,憑收養人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民警調查報告等材料,將其常住戶口登記在收養人家庭戶口上,家庭關系應登記為“非親屬或其他”。(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四)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戶口被注銷的人員。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其監護人可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向被注銷人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公安派出所經核實后,憑原始戶籍檔案記載內容恢復其常住戶口登記。原始戶籍檔案丟失或記載內容不詳、無法反映真實情況的,公安派出所可憑當事人原戶口所在社區(駐村)民警調查報告等材料,恢復其常住戶口登記。(責任單位:市公安局)
(五)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原我市農村地區常住戶口人員,因婚嫁戶口已遷出造成無戶口的,經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本人憑被注銷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向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公安派出所經核實后憑原始戶籍檔案記載內容恢復其常住戶口登記。原始戶籍檔案丟失或記載內容不詳、無法反映真實情況的,公安派出所可憑當事人原戶口所在地社區(駐村)民警調查報告等材料,恢復其常住戶口登記。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后,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愿辦理戶口遷移登記。(責任單位:市公安局)
(六)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原我市常住戶口人員,持我市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遷移證件,在戶口遷移過程中因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無戶口的,本人持居民身份證、過期的戶口遷移證件向簽發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在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后,已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本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件向戶口遷出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核實后恢復常住戶口登記。我市學生因升學將戶口遷移至外省市大中專院校集體戶,畢業后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造成無戶口的,本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件和學校出具的原戶口登記地址證明,向我市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核實后辦理常住戶口登記。(責任單位:市公安局)
(七)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經市級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調查核實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母親一方為我國公民的,本人或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和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向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核實后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父親一方為我國公民的,本人或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具有資質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和父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向父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核實后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參照本意見中“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情況先行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或提供具有資質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責任單位:市公安局)
(八)其他的無戶口人員。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形成無戶口問題的具體原因,向本人居住地、監護人戶口所在地或本人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通過“疑難戶口集體審核制度”辦理常住戶口登記。(責任單位:市公安局)
三、加強領導,切實抓好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和諧穩定,是貫徹落實中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內容,是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基礎工作。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細化任務,落實責任,切實解決好我市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
(二)全面開展摸排。各級公安機關要結合深入推進戶口登記管理專項清理整頓和人口信息無相片人員清理等工作,組織廣大社區(駐村)民警深入轄區開展摸排,全面摸清轄區內無戶口人員底數和基本情況,對查證屬實的無戶口人員信息逐人分類登記造冊,為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奠定基礎。
(三)嚴格依法辦理。各級公安機關要嚴格戶籍檔案管理,規范受理審批程序,加強對無戶口人員人像、指紋信息備案和比對核驗工作,確保無戶口人員登記身份信息的準確性和戶口的唯一性。同時,無戶口人員及其監護人要認真履行主動申報戶口義務,如實反映造成無戶口問題的具體原因,確保所提供的材料合法、真實、有效。對違反法律法規弄虛作假騙取戶口的,一經查實,要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四)完善配套政策。各有關部門對與本實施意見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進行集中清理,該修改的認真修改,該廢止的堅決廢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衛生計生委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抓緊按程序修訂我市戶口登記、流浪乞討救助、計劃生育等方面法規和政策,完善相關規章制度。
(五)注重宣傳引導。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多種渠道廣泛宣傳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的各項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記戶口的權利和義務,積極動員無戶口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六)強化責任落實。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分解細化任務,落實責任分工,狠抓貫徹落實,確保我市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工作有序進行。同時,各有關部門務于12月底前,出臺具體實施意見,并向社會公布。市公安局將會同市民政局、市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加強對各縣(區)工作的檢查指導,對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本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