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黃山風景區管委會,黃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黃山現代服務業產業園管委會籌備組,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皖政〔2015〕5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推進我市戶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因地制宜、以人為本、規范有序、統籌配套的原則,進一步放開戶口遷移政策,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統籌戶籍制度改革和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積極引導人口向市區、重點開發區域轉移,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到2020年,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范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常住人口城鎮化率達到56%,力爭戶籍人口城鎮化率達到36%。 二、進一步放開戶口遷移政策 (一)全面放開城區和建制鎮落戶限制。在我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是指合法購買、自建的住房,單位提供或租賃給本單位員工常年使用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或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的公有住房。 (二)進一步放開“三投靠”入戶政策。屬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的戶口遷移,不再設置限制條件,但是其他政策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夫妻有一方為現役軍人的,另一方與公婆(岳父母)之間的相互投靠,參照執行。 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子女已隨軍落戶的,可投靠(外)祖父母。 (三)繼續落實人才落戶政策。在我市就業的人員,獲得縣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以及具有中級工以上職業資格或者為其他緊缺人才的,準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在就業地落戶。不斷提高高校畢業生、職業院校畢業生、技工院校畢業生、技術工人、留學回國人員等常住人口的城鎮落戶率,上述人員凡自愿在我市工作的,不受其就(創)業地或實際居住地戶口遷移條件限制。 (四)妥善解決戶口管理中的重點問題。認真落實優先解決存量的要求,重點解決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可以適應城鎮產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的人員落戶問題。妥善解決無戶口人員落戶問題。新生兒出生登記戶口只審查出生證明和監護關系人材料,不得設置任何落戶前置條件。在鄉鎮(街道)設立集體戶,專人管理,以解決那些符合其他落戶條件、但暫無落戶地點的人的戶口登記問題。 三、創新和規范人口管理 (一)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從2015年7月起,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體現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戶口登記不再標注戶口性質,不再出具關于戶口性質的證明。到2020年底前,逐步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 (二)落實居住證制度。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我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可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以連續居住年限和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為條件,逐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同時結合隨遷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年限等情況,享有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要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的范圍。按照權利和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居住證持有人應當依法履行公民義務。 (三)建立健全人口信息登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完善人口統計工作機制,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地區分布等情況。建立和完善市級人口基礎信息庫,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稅務、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為人口服務和管理提供支撐。在鄉鎮(街道)、村(居)委會建立兩級專職或兼職人口信息員隊伍,與公安機關密切配合,掌握轄區常住人口基本情況,開展人口信息核對、調查、統計等工作。 (四)扎實做好戶口管理基礎工作。全市公安機關要嚴格落實公民如實申報戶口和責任追究制度,認真開展戶口清理整頓工作,徹底糾正戶口管理中的“重、漏、錯、假”問題,確保戶口和公民身份號碼準確性、唯一性、權威性,為全面深化改革,建設社會誠信體系打下堅實基礎。各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出臺配套政策,依據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為涉及糾正“重、漏、錯、假”戶口的公民及時更新有關信息或換領新的證照,確保他們能夠正常參與社會活動和公共事務。 四、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 (一)完善農村產權制度。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和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保護成員的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界定,由各區縣人民政府明確,公安機關作為單一的戶口登記機關,依照執行相關戶口登記事務。加快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引導農業轉移人口有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進城落戶農民是否有償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應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在尊重農民意愿前提下開展試點。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二)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范疇;逐步完善并落實隨遷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普惠性學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義務教育后參加升學考試的實施辦法。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面向農業轉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加大創業扶持力度,促進農村轉移勞動力就業。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實現衛生計生基本服務均等化。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規范接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并落實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和異地就醫結算辦法,在現有統籌層次基礎上,分步推進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與新農合整合,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實施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完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落實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做好參保人員跨制度銜接,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的社會救助體系,實現城鄉社會救助統籌發展。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采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三)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公共財政體系,逐步理順事權關系,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稅體系。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加大財力均衡力度,保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財力。健全政府、企業、個人共同參與的成本分擔機制。各級政府承擔農業轉移人口在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設施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務成本投入。企業嚴格落實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工同酬制度,積極開展農民工技能培訓并增加培訓投入,依法為農民工繳納職工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提供多種形式的住房保障。農民工承擔參加城鎮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就業培訓成本中的個人支出部分。 五、強化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深刻把握城鎮化進程的客觀規律,切實落實戶籍制度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運動式推進。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加強調查研究,開展基礎性數據的摸排調查、統計和分析,根據需要抓緊出臺本地具體可操作的戶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二)加強協調配合。市公安局、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農委、市文化委、市衛生計生委、市體育局、市法制辦、市殘聯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抓緊制定配套政策,落實經費保障。市公安局、市發展改革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政府督查室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地實施戶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督促檢查,確保戶籍制度改革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三)加強宣傳引導。準確解讀本次戶籍制度改革及相關配套政策,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形式深入宣傳其重大意義,以及各地的好經驗、好做法。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回應群眾關切,凝聚各方共識,形成改革合力,為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