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戶口落戶新政策《青島積分落戶辦法》》正文,歡迎參考閱讀。
第一條 為推進落實我市積分落戶管理制度,根據《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青政發[2014]38號),按照綜合評價、量化標準、公開透明、程序規范的原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具有高中以上學歷,在本市(指城區和新區,下同)有合法固定住所,持本市有效的《山東省居住證》滿3年,在本市就業創業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滿3年,無犯罪記錄,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市區的人員。
第三條 積分落戶指標體系(詳見附件1)分為基本分、導向分、附加分和負積分。基本分指標包括年齡情況、文化程度、技能水平、參保情況、住房情況五項指標;導向分指標包括緊缺工種(詳見附件2)、落戶地區兩項指標;附加分指標包括投資納稅、表彰獎勵、社會服務三項指標;負積分指標為違法失信一項指標。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的累計得分。
第四條 積分落戶實行集中統一辦理,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每年通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積分落戶辦理時間、受理地點及相關事項。
第五條 申請積分落戶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登陸積分落戶信息管理系統,如實填報本人相關信息,經系統初評總積分達到100分以上(含100分)的,可向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正式遞交申請材料。
第六條 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設立積分落戶申請受理窗口,在規定的時間內集中受理積分落戶材料。
申請人需按規定填寫申請表格,提供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合法固定住所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山東省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等材料,同時提供相關積分指標證明材料作為積分計算憑證,并對其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做出書面承諾。
第七條 各積分落戶受理窗口接收申請材料并出具收件回執。經確認資料無誤后,按照《青島市積分落戶指標體系表》的設定進行初審,初審積分達到100分的,出具受理回執。若初審積分未達到100分的,則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第八條 各積分落戶受理窗口應及時將初審后符合申請條件人員的資料錄入積分信息管理系統,建立積分檔案,經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出具初審意見后,連同有關紙質材料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第九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匯總、審核有關材料及數據,并按照積分指標體系責任分工,分送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市文明辦等各相關職能部門對《山東省居住證》辦理期限、無犯罪記錄、年齡情況、學歷證書、合法固定住所情況、投資納稅情況、義務獻血、志愿者服務等進行復審,復審情況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第十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匯總復審情況,確定最終積分,并按照積分高低對申請人進行排名并公示。積分相同者,按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時間長短排名。
第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將申請人積分排名情況報市發展改革委復核。
第十二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市發展改革委復核確認的申請人積分排名和年度積分落戶指標總量,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網站公示擬落戶人員名單,公示期10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可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舉報或投訴,經核查確實存在問題的,應及時予以糾正。對采取故意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材料的,一經查實,5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空缺的落戶名額按照積分排名依次遞補。
第十三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布擬落戶人員名單并簽發落戶卡,申請人憑落戶卡到擬落戶地公安分局辦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落戶手續。
第十四條 加強積分落戶工作紀律監督,對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失職瀆職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