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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畢業生落戶辦理流程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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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畢業生落戶流程

1.辦理戶口遷移證

畢業生戶口的遷移,由學校保衛部門到轄區公安機關按規定辦理,公安機關按畢業生就業方案(或就業報到證)上標明的畢業生報到地址(具體城市)辦理戶口遷移證。領到戶口遷移證后,畢業生應仔細核對并妥善保管,不要污損,更不能丟失,如有錯漏不能自行涂改,否則作廢。

2.憑就業報到證辦理落戶手續

畢業生到工作單位后,持戶口遷移證和報到證及工作單位證明到轄區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有的單位是由單位統一辦理)。

3.用人單位不解決戶口的,轉回生源地

有的用人單位不能為畢業生解決戶口,只能簽訂勞動合同,畢業生不能與用人單位簽訂三方協議,須按照有關要求,把戶口檔案轉回生源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區畢業生就業部門(有的到地市級),由其負責辦理有關手續。

惠州畢業生落戶條件

(一)收養小孩入戶。

1.準入條件: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的,可申請收養小孩入戶。

2.需提供和審核的證明材料:

(1)入戶申請書;

(2)收養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被收養人已入戶的提供《戶口簿》和遷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4)縣級以上民政部門頒發的《收養登記證》。

(二)復員、退伍、轉業軍人入戶。

1.準入條件:

符合國家、省、市法規、政策規定的軍隊轉業干部、轉業士官、復員、退伍軍人可申請入戶。

2.需提供和審核的證明材料:

(1)復員、退伍軍人回原籍入戶,提供市、區政府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證明;

(2)復員、退伍軍人異地入戶,提供省、市政府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入戶介紹信;

(3)轉業軍人入戶,提供市、區政府軍隊轉業干部或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和組織、人事或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介紹信;

(4)《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

(5)遷入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單位同意入戶證明及集體戶口簿的地址頁;

(6)新立戶的提供房產所有權證或使用權證明材料。

(三)學生入學、畢業、退學、休學回原籍入戶。

1.準入條件:

(1)公民考取我市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自愿遷移戶口的,可申請入戶(集體戶);

(2)原本市戶籍公民到外地就讀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已將戶口遷到院校、技工學校,畢業、退學、休學回原籍的,可申請入戶。

2.需提供和審核的證明材料:

(1)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錄取的學生入戶:

[1]《新生錄取通知書》;

[2]《錄取新生名冊》;

[3]遷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遷移證》。

(2)畢業、退學、休學回原籍入戶:

[1]所在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遷移證》;

[2]《畢業證》或所在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出具的退學、休學證明;

[3]遷入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單位同意入戶證明及集體戶口簿的地址頁。

(四)被判處徒刑、勞教人員已被注銷戶口,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假釋、保外就醫人員入戶。

1.準入條件:

原具本市非農業戶口,2003年8月7日前被判處徒刑、勞教人員已經被注銷戶口,刑滿釋放、解除勞教或假釋、保外就醫回原籍入戶的,可辦理入戶。

2.需提供和審核的證明材料:

(1)《釋放證明書》或《解除勞教證明書》,或假釋、保外就醫的有關法律文書;

(2)遷入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單位同意入戶證明及集體戶口簿的地址頁;

(3)新立戶的提供房產所有權證或使用權證明材料。

(五)錄(聘)用、調入人員入戶

1.準入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其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請入戶:

(1)符合《惠州市城鎮戶口準入基本條件》規定的學歷、職稱、職業資格和年齡要求,經市、區組織、人事部門確認被市、區機關、事業單位錄(聘)用、調入的;

(2)由市、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確認,市、區企業錄(聘)用、調入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符合年齡規定的中、高級人才:

[1]具有碩士以上學歷或高級職稱的男55周歲、女50周歲以下的人才;

[2]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男45周歲、女40周歲以下的人才。

(3)由市、區勞動保障部門確認,市、區機關、事業單位錄(聘)用、調入的職工以及企業錄(聘)用、調入具有中級以上職業資格的符合年齡規定的技能型人才:

[1]具有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普通高中以上學歷并有高級職業資格的男45周歲、女40周歲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2]具有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普通高中以上學歷并有中級職業資格的男40周歲、女35周歲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4)經市、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或勞動保障部門確認,本市緊缺專業或用人單位急需的男40周歲、女35周歲以下的人才(含技術工人);

(5)以下三類人員不受年齡限制:

[1]中國科學院、工程院院士以及國內外學術、科學技術帶頭人;

[2]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并達到國內外先進水平的專利、發明或者專有技術的人才;

[3]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省(部)級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

2.需提供和審核的證明材料:

(1)市、區組織、人事或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

(2)錄(聘)用、調入單位的入戶證明;

(3)《居民身份證》;

(4)配偶隨遷的提供《結婚證》、《居民身份證》;

(5)未成年子女隨遷的提供《出生醫學證明》。

 (六)華僑、港澳臺同胞定居入戶

1.準入條件:

在我市有合法住所的華僑、港澳臺同胞、恢復了中國國籍的外籍華人,已依法領取有關部門簽發(批準)的證件(證明)的,可申請入戶。

2. 需提供和審核的證明材料:

(1)入戶申請書;

(2)申請人為華僑的,提供省公安廳簽發的《華僑回國定居證》;

(3)申請人為港澳同胞的,提供市、區公安局的批準定居證明和《回鄉證》、《身份證》;

(4)申請人為臺灣同胞的,提供省公安廳簽發的《臺灣居民定居證》;

(5)申請人為恢復了中國國籍的外籍華人的,提供公安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復籍證書》;

(6)以上人員投靠親屬入戶的還需提供親屬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7)新立戶的提供房產所有權證或使用權證明材料。

(七)出國(境)已注銷戶口人員回國(入境)恢復戶口

1.準入條件:

原本市戶籍公民因私出國(境)超過6個月、公派或自費出國留學人員超過1年,已被注銷戶口的,回國(入境)后可申請恢復戶口。

2.需提供和審核的證明材料:

(1)出入國(境)有效證照;

(2)戶籍底冊(由入戶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查核并復印)或原戶籍證明;

(3)新立戶的提供房產所有權證或使用權證明材料。

(八)省、市政府文件明確規定由本市安置、入戶的其他人員

1.準入條件:

符合省、市政府相關文件規定,由本市安置、入戶的人員,可以申請入戶。

2.需提供和審核的證明材料:

省、市政府文件規定材料及相應的證明個人身份的戶籍材料。

(九)家庭團聚入戶

1.夫妻投靠。

(1)準入條件:

夫妻分居兩地(不同省、市、縣、區),被投靠方具有本市城鎮戶口,不受婚齡、年齡限制,可申請夫妻投靠入戶。

(2)需提供和審核的證明材料:

[1]入戶申請書;

[2]夫妻雙方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遷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3]《結婚證》;

[4]遷出地縣級或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婚育證明。

2.子女投靠父母。

(1)準入條件:

[1]與父(母)分居兩地的未成年子女或在校學生可申請投靠父(母)入戶;

[2]成年子女照顧父(母)親,以父(母)親身邊無子女以及與父母共同生活為條件,允許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戶。

(2)需提供和審核的證明材料:

[1]未成年子女或在校學生投靠入戶的提供以下材料:

①入戶申請書;

②《出生醫學證明》;

③父母的《結婚證》;

④父(母)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子女的《戶口簿》和遷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⑤屬在校學生的由所在學校出具的在校證明。

[2]成年子女照顧父母入戶的提供以下材料:

①入戶申請書;

②父(母)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申請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遷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③配偶隨遷的提供《結婚證》、《居民身份證》,未成年子女隨遷的提供《出生醫學證明》;

④遷出地縣級或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婚育證明。

3.父母投靠子女。

(1)準入條件:

以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與子女共同生活為條件,不受父(母)戶口所在地有無子女的限制。

(2)需提供和審核的證明材料:

[1]入戶申請書;

[2]被投靠子女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申請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遷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3]遷出地派出所出具的雙方關系證明憑據或證明書。

(十)隨軍家屬入戶

1.準入條件:

駐惠部隊軍官、文職干部符合部隊有關隨軍條件規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經駐惠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準,可隨軍入戶。

2.需提供和審核的證明材料:

(1)駐惠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現役軍人身份證明;

(2)隨軍家屬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

(4)未成年子女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隨遷的提供《出生醫學證明》;

(5)成年人提供遷出地縣級或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婚育證明;

(6)居住在營區以外、新立戶的提供房產所有權證或使用權證明材料。

(十一)購房或自建房入戶

1.準入條件:

在我市范圍內購買商品房(含二手房)或合法自建房,已辦理房產證或銀行按揭購房憑證的,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校學生及獨生子女不受此限制)可申請入戶。

購買商品房或自建房申請入戶的,其房產必須具備居住的基本條件,并經公安機關編定門牌號碼:一個門牌或房號(即一個單元)只允許一名產權人及其相應的直系親屬入戶;兩人以上(不包括夫妻及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購買一套(幢)房產的,只允許其中一名產權人及其相應的直系親屬入戶。

2.需提供和審核的證明材料:

(1)入戶申請書;

(2)申請人的房產證或銀行按揭購房憑證、購房發票、購房合同書;

(3)自建住宅尚未辦理房產證的,提供土地使用證或國土部門有關證明、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4)申請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未成年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

(5)申請人遷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如帶親屬入戶須證明關系);

(6)成年人提供遷出地縣級或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并經現居住地縣級或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查驗合格的婚育證明。

(十二)在我市興辦實業、為公益事業捐贈入戶

1.準入條件:

(1)在本市有固定經營場所并連續合法經營滿2年以上的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股東)及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請入戶;

(2)外商、華僑和港、澳、臺同胞以及境內公民在我市投資經商或興辦企業,年納稅12萬元以上,或為我市公益事業一次性捐贈10萬元以上的,允許其一名境內直系親屬申請入戶。

2.需提供和審核的證明材料:

(1)入戶申請書;

(2)以投資、經商申請入戶的,提供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如《營業執照》不能直接反映申請人為投資者、股東身份的,應同時提供《營業執照》登記機關出具的投資者、股東身份證明及連續2年以上合法經營證明;以捐贈申請入戶的,提供受捐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一年內的捐贈證明;

(3)房產所有權證或使用權證明材料;

(4)申請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遷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5)配偶隨遷的提供《結婚證》、《居民身份證》;

(6)未成年子女隨遷的提供《出生醫學證明》;

(7)父母隨遷的提供《居民身份證》及遷出地派出所出具的雙方關系證明憑據或證明書;

(8)以本項準入條件(2)申請的,同時提供遷出地派出所出具的雙方關系證明憑據或證明書;

(9)成年人提供遷出地縣級或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并經現居住地縣級或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查驗合格的婚育證明。

(十三)在我市常住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入戶

1.準入條件:

在我市就業,在市內有合法住所,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入戶:

(1)年齡在35周歲以下,連續3年在我市居住就業,同時已繳納社會保險金或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滿3年。

(2)男40周歲、女35周歲以下,連續2年以上在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從事特殊性、危險性、保密性強工作的特殊崗位或在其他行業中從事高空架線、高溫、井下、野外作業等滿2年,同時已繳納社會保險金的人員。

(3)為我市社會治安、經濟建設做出重大貢獻,受到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嘉獎,或獲得區級以上勞動模范、優秀員工稱號及科研成果獎的人員。

2.需提供和審核的證明材料:

(1)入戶申請書;

(2)申請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遷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3)以本項準入條件(1)申請的,同時提供市或區公安機關簽發的最近連續3年以上的《暫住證》、市或區勞動保障部門頒發的《就業證》、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材料。如地稅部門發出的連續3年以上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不能反映最近連續3年以上的完稅情況的,應同時提供地稅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4)以本項準入條件(2)申請的,同時提供用人單位出具的工作崗位證明、市或區級勞動保障部門頒發的《就業證》和繳納社會保險金的證明材料;

(5)以本項準入條件(3)申請的,提供市或區政府頒發的表彰、嘉獎證書、證明;

(6)遷出地縣級或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并經現居住地縣級或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查驗合格的婚育證明;

(7)新立戶的提供房產所有權證或使用權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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