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x房屋開發公司 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y z
鑒于:乙方投資設立的合肥w置業有限公司已從合肥市土地局通過摘牌方式取得樊洼路以北,潛山路以西宗地編號wxx1地塊。其中,原軟木廠土地17429平方米折26.14畝,a.b農宅地塊1250.02平方米折1.88畝。以上土地手續正在辦理過程中。
甲乙雙方根據上述情形,經雙方友好協商,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及政策的規定,特制定本協議書如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作方式
甲方以收購乙方投資設立的合肥w置業有限公司股權和作為股東向合肥星辰置業有限公司追加投資的方式與乙方進行合作開發。
第二條:甲方投資步驟及條件
1、甲方投資總額為h萬元,甲、乙雙方設立共管帳戶用于接收甲方投資資金。
2、甲方于2005年月日將首批資金y萬元投入共管帳戶,其中411.52萬元用于收購乙方在合肥星辰置業有限公司51.44%的股權,其余1188.48萬元用于收購乙方對合肥星辰置業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債權。
3、甲方于2005年 月 日將第二批資金300萬借給合肥w置業有限公司,用做辦理本協議約定土地的契稅及辦證費用。 4、甲方于2006年月日將第三批資金1210.66萬元轉給乙方,其中388.48萬元用于收購乙方在合肥星辰置業有限公司剩余的48.56%股權,其余822.18萬元用于收購乙方對合肥星辰置業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債權。
第三條:土地拆遷
1、由乙方負責完成本協議項下開發宗地的全部拆遷事宜。
2、原軟木廠地塊26.14畝的土地拆遷工作應在土地證辦理完畢前完成。
3、a.b農宅地塊1.88畝的土地拆遷工作應在2006年 月 日甲方辦證費用支付后30日內拆遷完畢。
第四條:土地證辦理 1、由乙方負責完成本協議中開發地塊的土地證辦理事宜。
2、原軟木廠地塊26.14畝的土地證應在甲方辦證費用到位后15日內辦理完畢。
3、a.b農宅地塊畝的土地證應在2006年2月28日甲方辦證費用到位后15日內辦理完畢。
第五條 規劃事宜
乙方負責該宗地及1.88畝農宅地的一期規劃先行通過并辦理完規劃許可證事宜,確保容積率1.9-2.0。其規劃結果如綠化率、車位等應按乙方交付給甲方的編號為合規(2005)024號《合肥市規劃(單體)設計條件通知書》標準實施。
第六條 二期開發事宜
后期地產24189.8平方米作為二期規劃開發。原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500萬元保證金由乙方負責解決。甲方對該土地享有優先投資開發權利,協議另行簽訂。
第七條:債權債務
乙方保證在甲方新任新辰置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前產生的一切債權債務與甲方無關。如有債務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資料移交及變更事宜
1、乙方應于甲方首批投入資金1600萬投入共管帳戶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合肥星辰置業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變更、公司章程修改、股東權益消長、工商注冊變更手續。
2、在法人代表變更前,乙方應辦理好企業資質、稅務登記、編碼等企業相關法定手續交甲方驗看。
3、乙方辦理完畢法人代表和股權變更后,將相關資料完整交付甲方。
4、乙方保證所有財務資料完整,如移交的財務資料不完整給甲方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九條 違約事項
1、除非因政府原因或遭遇不可抗力因素,下列任何情況之一項或多項即視為違約:
(1)各方未能或拒絕按照本協議約定,完全履行任何義務
(2)各方無正當理由干涉、阻礙或以其它方式妨礙對方行使本協議約定的權利。
(3)各方違反約定主張收益。
(4)各方其他違反本協議條款的作為或因其不作為所造成的違約或既定事實。
2、如發生違約事項,守約方有權立即要求終止本協議的發行并要求違約方按照守約方所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如雙方各有違約行為,則根據責任的歸屬,各自承擔
違約責任。
3、本協議的違約金為甲方總出資3110.66萬元的20%,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如有違約,違約方將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4、如違約方的行為造成守約方經濟及其他方面的損害,守約方可進一步向違約方追索。
5、由于任何一方構成違約事項而引起的任何費用、損失、開支,其中包括守約方因違約方而承擔的任何損失及相關的訴訟費用、律師費、會計師費、評估費、差旅費及其他費用,違約方應賠償給守約方。
第十條 本協議的終止和解除。
1、本協議發行過程中,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協議終止履行:
(1)本協議項下全部條款已經完全履行完畢。
(2)本協議經雙方協議終止。
(3)本協議項下的義務相互抵消。
2、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協議得予以解除:
(1)本協議因政府行為或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本協議約定的目的。
(2)甲乙雙方合意解除本協議。
(3)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第十一條 其他
1、除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及/或經甲乙雙方書面簽訂補充協議或新合同確認,否則本協議任何條款均不得以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棄、撤銷或終止。
2、甲方與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要求等,應以書面形式進行;雙方往來之電傳、電報一經發出,信件在投郵七天后,及任何以人手送遞的函件一經送出,即被視為已送達到對方。
3、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其中的任何部分非法、無效或不可履行并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及糾紛解決
1、本協議經雙方簽署即行生效。
2、在發生爭議時,雙方應盡量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各方均有權選擇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解決。
3、在解決爭議期間,除爭議事項同外,各方應繼續發行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條款。
本協議用中文書寫,一式八份,其中協議各方各執二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由____簽暑:
乙方:由_____簽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