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廳昨日發布《關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見》,明確了政策性加分對象和標準,每人最多可加20分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加分,不得重復加分。
此外,我省將逐步擴大優質普通高中招生計劃均衡分配到各初中學校(含民辦初中學校)的比例,各地分配生的比例要在50%以上;公辦普通高中學校招收擇校生比例最高不超過本校招收非擇校生計劃數的10%。
分配生比例在50%以上
擇校生比例不超過10%
我省要求,逐步擴大優質普通高中招生計劃均衡分配到各初中學校(含民辦初中學校)的比例,各地分配生的比例要在50%以上,并逐步加大分配指標向薄弱初中和農村初中學校傾斜的力度。
另外,,公辦普通高中學校招收擇校生比例暫按最高不超過本校招收非擇校生計劃數的10%安排,待國家有關部委文件下達后,按國家統一政策執行。有條件的地方,可在完善普通高中經費保障機制的基礎上,今年秋季學期起停止招收擇校生。
除提前批類型班外
公辦高中不得跨省轄市招生
除省教育廳批準的可面向全省范圍招生的提前批類型班外,公辦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省轄市招生。省教育廳將加強對各地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監控和管理,對因違反規定招生而產生的學籍不能注冊等問題,將追究相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責任。對違反此項規定的省級示范性高中,省教育廳將撤銷其省級示范性高中稱號,其他普通高中根據隸屬關系由相應的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處罰。
民辦普通高中原則上面向所在地招生,在招生計劃未完成的情況下,可以跨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招生,但應經學校所在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和生源所在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同意。不得自行錄取無檔案考生,不得擅自擴大招生計劃,不得錄取低于生源地最低控制分數線以下的學生,不得招收已被其他學校錄取的學生。
任何地方和學校不得單獨組織招生考試、不得突破計劃招生,任何地方不得擅自增減高考狀元多少分和學科考試分數,任何單位和學校不準違規收費。
政策性加分不得累計
最多加20分
《意見》明確了政策性加分對象和標準,每人最多可加20分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加分,不得重復加分。除規定的加分政策外,各地不得自行增加加分內容。
烈士子女,照顧20分錄取。
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照顧10分錄取。
歸僑、僑眷考生,臺灣同胞投資者及隨行眷屬、所聘臺灣管理人員憑“臺灣同胞投資證書”,其子女報考普通高中的照顧10分錄取。
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和計劃生育雙女家庭,其子女報考本縣(市、區)高中照顧10分。
派駐各地進行艾滋病防治幫扶工作隊員的子女,報考當地普通高中的可照顧10分。
移民搬遷后5年內,移民考生在中招中照顧10分。
少數民族考生報考少數民族學校的照顧10分錄取;報考其他學校的,照顧5分錄取。
另外,軍人、駐豫武警部隊子女以及獲得見義勇為榮譽稱號人員及其子女的加分,按照相關政策執行。持有駐外使領館出具的“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回國證明”的初中階段回國的初中生,在初中畢業后參加我省統一組織的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考試的,在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鄭州晚報記者 張競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