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考生可在統(tǒng)考成績總分基礎上加2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qū)(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48.下列考生在統(tǒng)考成績總分基礎上加1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自主就業(yè)的退役士兵;
(2)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臺灣省籍考生、僑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屬。(入選國家“*”和省“*”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的中國籍子女,參照此條執(zhí)行。)
49.下列考生可在統(tǒng)考成績總分基礎上加5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少數民族考生;
(2)2012年12月31日(含)之前遷至移民安置區(qū)的南水北調中線工程丹江口水庫移民考生。
50.第47條、第48條、第49條加分規(guī)定不累加計算,即同時享受兩種以上可以加分投檔的考生只按加分較多的一項計算,最多不超過20分。符合以上加分規(guī)定的考生,須經過本人申報,省、省轄市、縣(市、區(qū))招辦審核,并經省、省轄市、縣(市、區(qū))招辦及學校逐級公示后方予認可。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項目、分值不得計入投檔成績并使用。
51.對各批(不含藝術、體育等提前批)第一志愿填報農、林院校的考生,以及招飛檢測和政審合格、報考軍隊院校飛行與指揮專業(yè)的考生,如該生源不足,可在錄取控制分數線下20分內投檔。
省外農林院校對此項規(guī)定是否認可,須在報送生源計劃時明確意見,我省將隨生源計劃一并向社會公布。
52.下列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由高校優(yōu)先錄取:
(1)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
(2)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zhàn)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qū)和西藏自治區(qū),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qū)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一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
(3)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
(4)農村戶口的獨生子女。
53.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yè)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