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廳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教育局,各高等學校: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穩步推進高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進一步加強規范管理,促進入學機會公平,提高人才選拔水平,堅持依法治考從嚴治招,確保高校考試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實施。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5〕1號)精神,我省結合實際制定了《河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現印發給你們,并就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大力加強考試安全制度和體系建設
各地要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健全政府部門協作機制,按照教育部等10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環境綜合治理和考試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學〔2012〕4號)要求,充分發揮各有關職能部門的積極性、主動性,形成聯防聯控、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綜合治理考試環境;認真貫徹落實《河南省教育廳關于印發在全省開展違規辦學行為等三個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豫教辦〔2015〕46號)精神,按照全省開展普通高考舞弊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的要求,繼續開展打擊銷售作弊器材、凈化涉考網絡環境和考點周邊環境等專項行動,依法嚴厲打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替考和群體性考試舞弊行為。堅持硬腕治考,嚴懲舞弊,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嚴肅處理考試中的違規考生及有關工作人員。
各地要健全并落實考試安全責任制。各級高校招生委員會是本轄區內組織高考、治理考試環境、維護考試安全、整肅考風考紀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分管負責同志是直接責任人;要逐級簽訂安全保密責任書,把責任落實到崗到人。
堅持人防技防相結合,多措并舉,構建和完善考試安全防范體系。加強考試隊伍建設,嚴格選聘涉考工作人員,優化考務人員組成,增加一線監考人員。加強全覆蓋式教育培訓,重點強化職業道德和法紀警示教育,增強遵紀守法意識和安全保密責任。加強對標準化考點的日常維護和升級,完善作弊防控系統、考生身份驗證系統、視頻及網絡監控系統、應急處置系統,全面提升考試實時監控能力。考生參加考試所用文具不得自帶,所需文具由考區負責統一解決。逐步完善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制度,構建正面教育、制度約束、違規處罰為一體的高校考試招生誠信體系;加強面向廣大考生的誠信考試教育,引導考生自覺抵制違紀、舞弊行為,如實客觀記錄違規人員的相關信息和行為,依申請接受招生學校、用人單位等社會有關方面的查詢。
各地要根據《國家教育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完善考試期間發生自然災害、疫病等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細化操作規程,認真進行應急演練,提高防范和應急處置能力。
二、增加農村學生上重點高校人數
為了提高農村學生升入重點大學的比例,,國家繼續實施三項政策和措施:(一)農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簡稱"國家專項計劃"),由中央部門高校和省屬重點高校安排部分招生名額,面向集中連片特殊困難縣、國家級扶貧開發重點縣定向招生,我省的實施區域為國家確定的26個集中連片特殊困難縣和12個國家級扶貧開發重點縣。(二)高校農村單獨招生專項計劃(簡稱"高校專項計劃")。由教育部直屬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試點高校承擔,招生計劃不少于學校本科招生規模的2%,參照自主招生辦法,主要招收邊遠、貧困、民族地區縣(含縣級市)以下中學勤奮好學、成績優良的農村學生。我省的實施區域為:“國家專項計劃”確定38個縣加上15個省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以上兩個專項計劃均要求考生具有實施區域當地連續3年以上戶籍和當地高中連續3年學籍并實際就讀、符合當年高考報名條件且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具有當地戶籍。(三)地方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學生專項計劃(簡稱"地方專項計劃")。我省將安排本科一批錄取的省屬高校組織實施,生源面向全省,考生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之一的,均可報考:1.考生戶口簿上載明戶別為農業的;2.考生具有縣(縣級市)連續3年以上戶籍和當地高中連續3年學籍并實際就讀的;3.其他政策規定為農村考生的。各級教育、招生部門和高校要按照《河南省教育廳轉發教育部關于做好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學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5〕230號)精神,加強政策宣傳,認真組織實施,細致做好考生資格審查、招生錄取服務等有關環節工作,切實把好事辦好。
三、扎實推進高校考試招生改革
要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要求,認真研究制定我省深化高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以及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等配套改革實施方案,積極推進我省普通高等學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工作。
積極推進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方式改革,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14〕19號)和《教育部關于積極推進高等職業教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教學〔2013〕3號)要求,進一步完善高職院校多樣化分類招考方式,適度擴大采用“文化素質+職業技能”進行考試評價錄取的高職院校范圍和招生規模,提高分類考試錄取人數在高職院校招生總數中的比例。開展高職單招試點工作的高校要嚴格組織文化基礎考試和技能測試(職業適應性測試),按照招生簡章及錄取分數線和通知書查詢公布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考生單招錄取后,不得再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和對口升學考試。通過單招考試入校的學生,與參加全國統一高考錄取的學生一視同仁。
四、嚴格高考加分資格審核和管理
各級教育行政、招生部門、中學和高校要嚴格執行《河南省教育廳河南省民委河南省公安廳河南省體育局河南省政府外僑辦河南省移民辦河南省科學技術協會關于印發<河南省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豫教學〔2015〕38號)要求,加強宣傳,有序銜接,確保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工作平穩實施。要嚴格對加分考生的資格審核,按照“誰主管、誰認定、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考生加分資格認定和審核工作責任制,考生所在班班主任對考生資格審核負有直接責任,中學校長負有直管責任,縣級招生考試機構負有主審責任,市級和省級考試機構負有復審責任。嚴格落實加分資格信息公示制度,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和落實加分資格考生信息公示檢查制度,開展專項檢查活動。資格審核名單需經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審議后由招生考試機構逐級上報。各級要明確審核專辦人員,完善審核程序,加強監督檢查,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嚴肅處理資格造假考生和責任人員。
五、完善高校招生選拔機制和錄取方式
各高校要完善招生簡章及錄取分數線和通知書查詢,將涉及考試招生的相關事項,包括標準、條件和程序等內容,在招生簡章及錄取分數線和通知書查詢中詳細列明,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審核符合要求后正式向社會公布。各高校要加強學校招生委員會建設,在制訂學校招生計劃、確定招生政策和規則、決定招生重大事項等方面充分發揮招生委員會作用。調整學校招生委員會人員構成,增加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充分發揮他們在民主管理和監督方面的作用。各高校可通過聘請社會監督員巡視學校測試、錄取現場等方式,對招生工作實施第三方監督。健全考生申訴機制,及時回應處理各種問題。建立招生問責制,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對錄取結果負責。各高校將本校錄取通知書簽發人名單隨招生計劃一并報省招辦,全省匯總后在省教育廳、省招辦門戶網站上公布。
有關高校要落實《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范高校自主招生試點工作的意見》(教學〔2014〕18號)要求,規范并公開自主招生辦法、考核程序和錄取結果。從起所有試點高校自主招生考核全部安排在全國統一高考結束后、高考成績公布前進行,高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開展與自主招生掛鉤的考核活動,自主招生計劃不得占用試點高校已公布的招生計劃。
六、努力做好招生宣傳和服務工作
各級教育行政、招生部門、高校和中學要按照《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要求,進一步完善分級負責、規范有效的高校招生信息公開機制,深入實施招生工作“陽光工程”。要嚴格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及時公開招生政策、招生資格、招生簡章及錄取分數線和通知書查詢、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事件違規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信息。重點加強對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考生資格和錄取要求的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一律不予錄取。
各地各高校要進一步優化招生宣傳服務,把握宣傳導向,創新宣傳形式,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深入細致地解讀改革政策措施,解疑釋惑,凝聚共識;完善招生信息管理與服務平臺建設,為考生提供及時準確的招生政策和信息服務,確保考生及時了解掌握應知、須知的招生政策及相關信息。要對高校招生宣傳內容進行監督,適時開展預警提示或案例宣傳,提醒考生和家長防范中介欺詐等違規行為。堅持以考生為本,努力提供更加人性化的考試服務,為殘疾人考生等特殊群體平等報名參加考試提供便利。
七、加強規范管理和違規查處力度
為加強高校招生工作規范管理,加大違規查處力度,今年,教育部在以往出臺的招生工作人員“六不準”、高校招生“十項禁令”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二十六個不得”,對省級招生委員會、教育行政部門、省級招辦、高校、高中階段教育學校和教師明確劃定了“禁區”,各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要嚴格執行,不打折扣,不搞變通。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教育紀檢部門加強對報名、考試、錄取全過程監督,加強對考試錄取工作的督促檢查。對高校招生工作過程中出現的違規行為,要立即啟動相關程序調查處理,依法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各地和高校要依據《信訪條例》(國務院令第431號),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及時妥善處置高校招生信訪問題。高校是受理招生信訪的責任主體,要及時受理、妥善處置招生信訪事件,做到件件有調查、件件有回復;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按程序及時受理和處理考生對招生院校處理意見提出的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