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聽說過撫恤金吧,那么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死亡撫恤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死亡撫恤金又是如何發放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死亡撫恤金,歡迎大家參考!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以及計發辦法。
根據《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規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7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調整為33616元)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根據《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離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國務院關于頒發<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三)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的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
其次,我們再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以及計發辦法。
根據《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42號)規定。
(一)關于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準:
1、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2、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3、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于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4、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1、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2、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3、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于頒發<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4、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最后,我們再看企業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以及計發辦法。
根據《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關于企業一至四級工傷人員死亡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渝人社發〔2009〕54號)規定:
“停工留薪期滿后的企業1―4級工傷職工(不含一次性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且終止了工傷保險關系的人員)和按照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工傷退休的人員,在2008年10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按照其死亡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照其死亡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4個月的標準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