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撫恤金分配的問題,大家有什么看法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撫恤金分配,歡迎大家閱讀!
【案例】
2010年曹奶奶與某高校退休教授再婚,今年初教授不幸病故。喪事辦完后,該校財務部通知曹奶奶及教授的三個子女領取一次性撫恤金。
曹奶奶因生活困難,提出撫恤金是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應先分得該撫恤金的一半,剩余一半四人平均分配;但教授的三個子女認為撫恤金應由四人平分。雙方爭執不下,該校暫時未予發放。
該筆撫恤金到底應該如何分配呢?
一、撫恤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包括: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結婚登記開始,至離婚或一方死亡終結。死亡撫恤金是一方死亡后國家給予其配偶等近親屬的經濟補償,因此,撫恤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曹奶奶不能以此為由要求先分得一半。
二、退休職工病故一次性撫恤金是否屬于遺產?
根據《繼承法》,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可見,撫恤金并非該職工遺留的個人財產,也不屬于遺產范圍。
三、哪些近親屬有權參與分配撫恤金?
在以往,撫恤金的發放數額不多,死者近親屬自覺地認為應將撫恤金留給死者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多病的父母,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撫恤金的發放標準不斷提高,因撫恤金分配引發的糾紛越來越多。司法實踐中通常參照《繼承法》、《軍人撫恤條例》等法律法規認定有權參與撫恤金分配的人員。根據《繼承法》,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盾娙藫嵝魲l例》規定,一次性撫恤金發給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四、撫恤金分配無法協商一致,是否一定平分給同一順位的繼承人?
目前我國尚無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撫恤金的具體分配標準。司法實踐中,通常根據撫恤金的發放目的“優撫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近親屬”進行裁量分配,即對于沒有生活來源的未成年、年老、多病的近親屬通常適當多分,對于經濟條件較好的近親屬通常少分或部分,如各近親屬情形相近,則予以平均分配。
死者以已,生者勿爭。退休職工病故一次性撫恤金,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病故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定金額的補助,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物質幫助,希望曹奶奶和教授的子女們認真考慮自己和對方的情況,互諒互讓地把撫恤金分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