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福建省政府研究決定,從1月1日起,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月人均增長6.5%左右。
此次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各地2015年12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1.5%調整。
在掛鉤調整部分中,與基本養老金掛鉤的部分,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都是按本人2015年12月發放基本養老金標準的4%調整增加;與繳費年限掛鉤的部分,月增加標準按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元。
在適當傾斜部分中,2015年12月31日以前達到或超過70周歲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同樣在本次定額調整、掛鉤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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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細則(全)
8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聯合發布了《關于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桂人社發〔2016〕50號。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精神,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明確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
一、調整人員范圍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含在2015年12月按規定核定基本養老金并在1月起按月發放的人員,以下統稱退休人員)。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一)定額調整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70元。
(二)掛鉤調整
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按其本人2015年12月基本養老金水平(不含按桂人社發〔2016〕1號文件規定加發的退休補助)的4.1%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適當傾斜調整
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按現行有關規定進行核定),從年滿70周歲起,每年長1周歲(不滿1周歲的按1年計算),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3元。
三、調整執行時間
本次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從1月1日起執行。
四、待遇調整的審核
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進行核定;未辦理參保手續的,或已辦理參保手續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仍由所在單位(單位已撤銷的由主管部門)負責發放的,由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負責核定。其中,9月底前退休的人員,按其2015年12月基本養老金水平核定;10月以后退休的人員,暫按2015年12月預發養老金金額核定,待完成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予以核定其基本養老金標準,并與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進行結算。
五、資金來源
已參保并納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基本養老金的,由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辦理參保手續的,暫由退休人員原單位(無單位的由主管部門)籌集資金發放,待辦理參保手續后,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