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聯合發布《關于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復,明確了內蒙古自治區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有關事宜。
一、調整范圍
全區機關事業單位2015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
二、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標準
(一)定額調整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5元。
養老金低于700元的,可先調整到700元后再按本項進行調整。
(二)掛鉤調整
1.按養老金水平掛鉤調整。退休人員按照本人2015年12月基本養老金的2.5%增加基本養老金(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以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為準)。
2.按繳費年限掛鉤調整。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1.5元(繳費年限包括按規定實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以前的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1年調整),調整不足22.5元的,按22.5元進行調整。
(三)傾斜調整
對高齡群體傾斜調整。截至2015年12月31日,年齡為7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增加一歲,養老金再增加4元。
三、退職人員
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5元;按照退職生活費水平2.5%增加退職生活費;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1.5元,調整不足22.5元的,按照22.5元進行調整。高齡群體和企業軍轉干部可執行退休人員傾斜調整政策。
四、執行時間
調整增加的養老金從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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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細則(全)
9月7日,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安徽省財政廳聯合發布了《關于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皖人社發〔2016〕29號。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規定,經省政府同意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從1月1日起調整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一、調整對象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
二、調整辦法
調整的基本養老金包括定額部分、掛鉤部分和傾斜部分。
1.定額部分。
每人每月增加65元。
2.掛鉤部分。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增加:每人每月增加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的3.5%(見角進元)。
3.傾斜部分。
對符合以下條件的高齡退休人員,在定額增加和掛鉤增加的基礎上再另行增加:
年滿70—74周歲、75-—79周歲、80—84周歲、85周歲及以上(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140元、180元、260元、330元。以前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已經享受過高齡傾斜的人員,達不到上述標準的補齊到上述標準。
年滿70—74周歲、75-—79周歲、80—84周歲、85周歲及以上(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40元、70元、120元、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