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青海省召開了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發布會。
經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印發了《關于從1月1日起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青人社廳發〔2016〕119號),決定從1月1日起,調整提高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準,要求9月底前完成調整并將1至9月份增加的養老金補發到位。
調整時間:
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從1月1日起執行。
調整范圍:
參加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職)人員。
調整辦法:
1.定額調整。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掛鉤調整。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本人退休時所任(聘)職務(職級)對應的2015年全省同職務(職級)人員月人均養老金為基數,按一定比例調整增加。其中:機關事業單位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于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985年6月30日前退休且工作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無職務退休干部,以及退休時聘為高級技師、技師的工人,按鄉科級、講師及相當職務人員月人均養老金為基數確定;退職人員、其他無職務人員和高級工及以下、普通工,按科辦員、助教及以下職務人員月人均養老金為基數確定。
3.傾斜調整。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中,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這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后,基本養老金低于2015年底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資標準85%的,按2015年底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資標準的85%計發。
相關閱讀
山東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細則(全)
9月14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山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魯人社發〔2016〕33號),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從1月1日起,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一、調整范圍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這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70元養老金。
(二)掛鉤調整。按以下兩部分計算增加養老金:
1.按2015年12月本人基本養老金的1.8%確定月增加額。
2.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與本人職務(崗位、技術等級,下同)掛鉤調整。根據職務層級不同劃分若干檔次,每個檔次以57元為基數乘以不同的調整系數確定月增加額。各職務層級的具體調整系數,遵循銜接平衡原則,另行確定。
(三)適當傾斜。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以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確認的出生年月計算,下同)、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和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0元、40元和80元養老金。同時,綜合考慮不同年齡人員以往年度傾斜的累計標準,對達到相應年齡的有關人員,再分別按下述辦法增加養老金:
1.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75周歲和80周歲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70元、170元和320元,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50元、40元和80元。
2.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達到75周歲和80周歲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60元和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