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廳、財政廳聯合印發了《關于調整全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1月1日起,對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
1.定額調整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增加82元;1993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間退休的,增加72元;2006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增加62元。
2.掛鉤調整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以本人2015年12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3.6%。
3.適當傾斜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時符合上述兩個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原則,只增加一項。
2015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即1936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5年12月31日年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即1935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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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細則(全)
9月13日,青海省召開了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發布會。
經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印發了《關于從1月1日起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青人社廳發〔2016〕119號),決定從1月1日起,調整提高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準,要求9月底前完成調整并將1至9月份增加的養老金補發到位。
調整時間:
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從1月1日起執行。
調整范圍:
參加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職)人員。
調整辦法:
1.定額調整。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掛鉤調整。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本人退休時所任(聘)職務(職級)對應的2015年全省同職務(職級)人員月人均養老金為基數,按一定比例調整增加。其中:機關事業單位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于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985年6月30日前退休且工作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無職務退休干部,以及退休時聘為高級技師、技師的工人,按鄉科級、講師及相當職務人員月人均養老金為基數確定;退職人員、其他無職務人員和高級工及以下、普通工,按科辦員、助教及以下職務人員月人均養老金為基數確定。
3.傾斜調整。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中,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這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后,基本養老金低于2015年底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資標準85%的,按2015年底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資標準的85%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