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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工資支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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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勞動者依法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工資支付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企業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企業工資支付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企業工資支付工作的領導,建立工資支付動態監測預警機制,及時解決企業工資支付中的突出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工作。

財政、國資、建設、經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審計、統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企業工資支付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工會組織依法對企業的工資支付行為實施監督,有權對企業的違法行為提出改正意見或者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支持和幫助勞動者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企業工資支付違法行為的舉報處理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等。

第二章 工資確定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勞動力供求狀況,制定本省企業工資宏觀調控政策,發布最低工資標準和工資指導線。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和發布本市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當地的工資水平,定期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人工成本監測預警信息。

第九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與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就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后,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第十條 企業應當根據工資集體協議或者本企業的經濟效益和政府發布的企業工資宏觀調控政策,通過與勞動者平等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工資支付標準。

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可以根據勞動者所在崗位的變化進行調整和變更,但不得低于工資集體協議中確定的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根據本單位的經濟效益增長情況,參照當地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本地區、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因素,逐步增加勞動者工資。

企業應當在政府發布工資指導線30日內,制定落實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資確定辦法;

(二)各崗位的工資分配辦法;

(三)工資正常增長辦法;

(四)獎金分配辦法;

(五)津貼、補貼分配辦法;

(六)患病、休假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分配辦法。

第十三條 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資標準或者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事先征求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向全體職工說明理由。需要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企業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后,應當及時提高工資標準。

第三章 工資支付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工資支付制度。工資支付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資支付項目、標準和形式;

(二)工資支付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標準和支付方式;

(四)患病、假期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計算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工資扣除事項;

(六)工資支付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企業制定工資分配和工資支付制度,應當征求企業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并向全體勞動者公布。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支付制度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調整變更。

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支付制度應當自制定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約定的日期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資。工資支付日期遇到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企業應當在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企業應當每月至少支付給勞動者一次工資,但實行年薪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比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勞動者工資。

對于從事臨時性工作的勞動者,工作期間少于1個月的,企業應當在臨時工作任務完成時立即支付勞動者工資;工作期間超過1個月的,企業應當按月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代替貨幣支付。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委托他人代領的,受委托人應當在代領時提供有委托人簽名蓋章的委托書。

企業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期,及時將工資存入勞動者帳戶。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編制工資支付表,記載工資支付對象姓名、支付時間、支付項目、加班工資、應發金額、扣除項目、實發金額和勞動者簽名等事項。

工資支付表應當按照國家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至少保存15年的時間備查。

企業應當在支付工資時向勞動者提供工資支付單,工資支付單應當載明工資支付表中的事項。勞動者有權查詢本人的工資支付記錄,企業應當及時為查詢人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條 企業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一)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二)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應當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三)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企業應當將加班工資在下一個工資發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給勞動者。

第二十一條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或者行業制定的勞動定額標準,結合本企業實際,經征求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

勞動者完成計件定額后,企業安排其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分別按照不低于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二條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勞動者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根據不同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三條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適用本規定有關加班工資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勞動者在享受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休假和產假、哺乳假等假期期間,其工資支付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者請事假的,企業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間的工資。

第二十五條 根據本規定第二十條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計算勞動者休假工資基數,應當按照勞動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勞動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后的數額確定。勞動者上一月份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向前順推至其提供正常勞動月份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后的數額確定。

第二十六條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企業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列為甲類的傳染病,以及雖未列為甲類傳染病,但按照甲類傳染病進行防治的傳染病的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或者留驗排除是病人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時的標準支付其被隔離觀察或者留驗期間的工資。

第二十七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參加下列社會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

(一)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出席鄉(鎮)、縣(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召開的會議;

(三)依法出庭作證;

(四)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的非專職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參加工會活動;

(六)依法參加的其他社會活動。

第二十八條 勞動者被判處管制、拘役適用緩刑、有期徒刑適用緩刑,或者被假釋、監外執行、取保候審期間,企業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其工資。

第二十九條 企業依法從勞動者工資中代扣、代繳下列稅費:

(一)勞動者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二)勞動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三)勞動者應當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四)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企業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等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稅費。

第三十條 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經濟損失需要賠償的,企業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但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一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歇業,企業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停工、停產、歇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該工資支付周期的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勞動者沒有到其他單位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經與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三十三條 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第三十四條 企業破產、終止或者解散的,經依法清算后的財產應當優先用于清償所欠勞動者工資和社會保險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企業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應當在合并或者分立的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第三十六條 勞動者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工資標準由其與用人方協商約定,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工資支付信息網絡,全面收集、分析、處理企業工資支付信息,依法對企業工資支付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企業侵犯勞動者依法取得勞動報酬權利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企業工資支付信用制度,將依法查處的發生嚴重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和其他嚴重違反工資支付制度行為的企業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并可以在新聞媒體上公布。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發現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一)克扣或者拖欠工資的;

(二)不支付或者違反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

(四)拖欠工資并且轉移、隱匿企業資產的;

(五)其他侵犯勞動者權益的情形。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有關舉報后,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將處理結果告知署名舉報人,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十條 建立企業工資支付應急保障制度。

對多次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設立工資預留帳戶,由企業預留部分資金存入銀行專用帳戶,用于該企業拖欠工資時支付勞動者工資。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設立工資預留帳戶的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承包企業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企業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建設單位、承包企業先行墊付勞動者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第四十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對事實清楚且不及時支付工資會造成勞動者生活困難的,可以部分裁決由企業先予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四十三條 企業與勞動者因工資支付發生糾紛或者爭議的,企業應當負舉證責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企業違反本規定,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或者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將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

(二)未按規定將落實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

(三)未按規定將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支付制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

(四)弄虛作假或者隱匿、銷毀企業工資支付表和其他應當保存的工資支付資料的。

第四十六條 企業制定的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支付制度以及落實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違反本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的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工資,是指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加班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克扣工資,是指除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外,企業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的行為。

拖欠工資,是指除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以及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

第五十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工資支付與監督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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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該《辦法》貫徹落實諸城市《關于創建勞動關系和諧城市的實施方案》,加強對中小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指導,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率和履行質量,依法規范勞務派遣用工和企業裁員行為。加強對產業結構調整過程中勞動關系處理的指導和規范。實施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攻堅計劃,穩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繼續完善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健全企業工資支付保障長效機制,深入開展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活動。

《辦法》及時有效解決勞動爭議,通過加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力度,繼續加強基層調解組織建設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隊伍建設,推進專業性調解工作規范化、仲裁辦案制度化、調解仲裁信息化。

此外,該《辦法》加大了對勞動保障監察的執法力度,以易發、頻發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企業為重點,以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社會保險等方面為主要內容。聯合有關部門和組織在全市范圍開展清理整頓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勞動用工與社會保險、農民工工資支付等三項專項執法檢查活動,積極穩妥推進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綜合執法職能。

諸城市企業職工工資支付保障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職工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勞動者依法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中發〔2015〕10號)、《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實施意見》(魯發〔2016〕3號)、《濰坊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企業欠薪預防監控工作的意見》(濰政發〔2013〕35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職工(包含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政府每年與各鎮街(園區)、市直有關部門單位簽訂防范處置企業拖欠工資目標責任書。

第四條 鎮街(園區)、社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加強對區域內企業職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工資支付動態監測預警機制,及時解決企業職工工資支付中的突出問題。

第五條 市直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企業職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全面落實年度目標任務。

人社局負責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支付保障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受理和查處拖欠職工工資的投訴舉報,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案件。

住建局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企業職工的工資支付保障工作。

公安局負責協助相關部門妥善處理因拖欠或者克扣、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職工工資引發的矛盾糾紛,負責對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快速處置。

司法局負責指導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機構,為被拖欠或者被克扣工資的企業職工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監察局負責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企業職工工資支付保障職責情況實施監察。

總工會負責維護企業職工獲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對企業發放職工工資情況進行監督。

發改局、經信局、財政局、交通局、水利局、市場監管局等其他責任主體部門,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企業職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

第二章 工資保證金和應急周轉金

第六條 在建設領域和欠薪多發行業建立企業繳納工資保證金制度。

住建局負責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企業繳納職工工資保證金;交通局、水利局等部門負責督促本建設工程領域企業繳納職工工資保證金;人社局負責督促其他欠薪多發行業企業繳納職工工資保證金。企業職工工資保證金由相關責任主體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專項用于支付被拖欠或者被克扣的企業職工工資。

第七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指總承包企業和與建設單位直接發生合同關系的專業承包企業)在工程開工前,應當按工程合同總造價1%的基準比例分別繳納工資保證金。非建設領域企業發生拖欠或者克扣職工工資行為的,由人社局督促其補發拖欠或者克扣的職工工資,并責令其在1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單位上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10%繳納工資保證金。

第八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辦理開工手續時,應當提交工資保證金繳納證明。

第九條 建設領域工程項目竣工通過驗收并足額支付職工工資的,其他欠薪多發行業企業在繳納工資保證金后一年內未再次發生拖欠或者克扣職工工資行為的,可到相關責任主體部門辦理手續,取回工資保證金本息。

第十條 市政府設立不低于500萬元的企業職工工資應急周轉金,在發生緊急情況確需使用時,由責任主體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使用。墊付職工工資動用的應急周轉金,由責任主體部門負責追償;對逃避支付的由公安局協助追償,不足部分由責任主體部門審核確認后,通過司法途徑依法追償。

第三章 工資支付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事項。工資支付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為職工辦理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按照合同約定方式支付工資,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資,嚴禁將職工工資發放給班組長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工資支付日期遇到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企業應當在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企業與職工依法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企業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一次性付清職工應得的工資。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編制職工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對象姓名、支付時間、支付明細項目和金額、扣除明細項目和金額等事項。

職工有權查詢本人的工資支付記錄,企業應當及時向查詢人提供相關資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嚴格落實防范處置拖欠工資工作目標責任書、工資保證金和應急周轉金、企業職工工資發放實名制銀行卡(簡稱“一書兩金一卡”)制度。

第十五條 人社局應當發揮綜合監管職能,組織協調責任主體部門每年至少開展兩次企業職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對有拖欠或者克扣職工工資記錄的企業實施重點監控,并以勞動保障監察“兩網化”為依托,建立預警監控機制;設立專門投訴舉報電話,及時受理投訴舉報,并立案實施勞動監察;發現拖欠或者克扣、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職工工資等行為,及時協調責任主體部門妥善處置。

第十六條 發改局、經信局、財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等責任主體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業領域企業職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管理,開展經常性監督檢查,公布專門受理電話,暢通群眾投訴渠道,及時對投訴舉報進行核實處理。

第十七條 發改局、住建局、人民銀行等部門應將嚴重拖欠或者克扣職工工資的企業列為不良信用單位,記入信用檔案,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

第十八條 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專用賬戶存入、補足企業職工工資保證金的,由責任主體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無故拖欠和克扣工資、責令改正逾期仍未支付的,由人社局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對工程款撥付負總責,及時足額向總承包單位撥付工程款,全程監督優先用于勞務工資發放,并采取攝像、照片等措施留據備查。

施工單位對勞務工資發放負總責,依法進行勞務分包的,應當簽訂規范的《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監督勞務企業按時發放工資。

監理單位監督施工單位和勞務隊伍的用工行為,督促勞務企業及時建立用工檔案,監督用工出勤情況;督促建設單位及時撥付工程款,督促施工單位和勞務企業及時發放勞務工資;加強欠薪隱患排查,發現問題及時通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并上報相關責任主體部門。

第二十條 責任主體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其他經濟組織的職工工資支付與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企業職工工資保證金繳納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諸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5月3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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