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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鄉村醫生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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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產業新區管委會,省直各委、辦、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5〕13號)精神,進一步調動全省鄉村醫生的積極性,不斷滿足農村居民日益增長的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省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一)總體要求。按照“;、強基層、建機制暠的要求, 進一步明確鄉村醫生功能定位,轉變鄉村醫生服務模式,落實和完善鄉村醫生補助、養老和培養培訓政策,加強醫療衛生服務監管,建立激勵機制,穩定和優化鄉村醫生隊伍,全面提升村級醫療衛生服務水平。

(二)主要目標。通過10年左右的努力,力爭使我省鄉村醫生總體具備中專及以上學歷,并逐步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基本建成一支素質較高、適應需要的鄉村醫生隊伍。保障鄉村醫生合理待遇,逐步建立基層首診和科學的分級診療模式,為農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服務和均等化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不斷提升農村居民基本醫療服務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二、明確鄉村醫生功能定位

(三)鄉村醫生職責。鄉村醫生(包括在村衛生室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下同)主要負責向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并承擔衛生計生部門委托的其他醫療衛生服務有關工作。(省衛生計生委牽頭)

(四)鄉村醫生配置。各地要綜合考慮行政區域內服務人口、服務現狀和預期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因素,合理配置鄉村醫生, 原則上每千名服務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備鄉村醫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適當增加。配備2名以上鄉村醫生的村衛生室,應有1名女鄉村醫生;同時,至少應有1名能西會中的鄉村醫生。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產業新區管委會負責)

三、加強鄉村醫生管理

(五)鄉村醫生執業準入。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醫護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并按照規定進行注冊。新進入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要嚴格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和《云南省農村醫療衛生條例》規定嚴格準入,逐步過渡到具備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省衛生計生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產業新區管委會負責,列第一位的為牽頭單位, 下同)

(六)鄉村醫生退出。各地要結合實際,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原則上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不再在村衛生室執業,如情況特殊可延長工作年限,村衛生室可以返聘鄉村醫生繼續執業。各地要切實保障離崗鄉村醫生的生活待遇。鄉村醫生按照政策規定辦理了退出手續并參加了養老保險的,按照規定領取養老保險金。本意見實施前已離崗的鄉村醫生,由各地安排專項資金對其發放離崗生活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產業新區管委會制定。(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產業新區管委會負責)

(七)強化鄉村醫生業務管理。縣級衛生計生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和《云南省農村醫療衛生條例》等有關規定,切實加強鄉村醫生執業管理和服務質量監管,促進因病施治、能西會中、合理用藥,提高醫療衛生服務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省衛生計生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產業新區管委會負責)

(八)加強鄉村醫生考核。在縣級衛生計生部門的統一組織下,由鄉鎮衛生院定期對鄉村醫生開展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和財政補助的主要依據。對鄉村醫生的考核主要包括其提供的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數量、質量、合理診療、群眾滿意度、學習培訓情況和醫德醫風等情況。(省衛生計生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產業新區管委會負責)

四、建立完善鄉村醫生培養培訓制度

(九)規范鄉村醫生在崗培訓。省衛生計生部門要合理制定全省鄉村醫生培養培訓規劃,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制定完善本地鄉村醫生培養培訓計劃和具體實施方案,采取臨床進修、跟班學習、集中培訓、城鄉對口支援等多種方式,選派鄉村醫生到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醫學院校接受培訓。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每年免費培訓不少于2次,累計培訓時間不少于2周;各地可選派具有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優秀鄉村醫生到省、州市級醫院接受免費培訓;鄉村醫生每3— 5年免費到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有條件的中心鄉鎮衛生院脫產進修,進修時間不少于3個月。鄉村醫生培訓要強化中醫藥知識, 使其掌握運用中醫藥防治疾病的技能。到村衛生室工作的醫學院校本(專)科畢業生優先參加全科住院醫師(助理全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各級財政部門要安排經費,確保培訓工作順利完成。鼓勵符合條件的在崗鄉村醫生進入中、高等醫學(衛生)院校 (含中醫藥院校)接受醫學學歷教育,提高鄉村醫生整體學歷層次。按照規定參加學歷教育并取得醫學相應學歷的在崗鄉村醫生,可對其學費予以適當補助。(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產業新區管委會,省衛生計生委、財政廳、教育廳負責)

(十)實施訂單定向培養。加強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工作,重點實施面向村衛生室農村生源為主的3年制中、高職免費醫學生培養。在全省衛生類中等職業學校為村衛生室每年定向培養農村醫學專業人員,并根據需求確定招生規模,具體辦法由省教育廳會同省衛生計生委制定。(省教育廳、衛生計生委、財政廳,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產業新區管委會負責)

(十一)拓寬鄉村醫生發展空間。各地要進一步推進建制、行政、業務、財務、藥品、收費、名稱等“七統一暠的村衛生室一體化管理工作,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鄉鎮衛生院優先聘用獲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進一步吸引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和醫學院校畢業生到村衛生室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產業新區管委會負責)

五、保障鄉村醫生合理收入

(十二)切實落實鄉村醫生多渠道補償政策。各地要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綜合考慮鄉村醫生工作的實際情況、服務能力和服務成本,切實保障鄉村醫生合理的收入水平。

落實鄉村醫生的補助政策。為保證鄉村醫生的合理收入不降低,在省財政每人每月定額補助的基礎上,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產業新區管委會也要進一步提高鄉村醫生補助水平,對鄉村醫生補助標準在原來的基礎上相應提高。

及時撥付基本公共衛生補助經費。對于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根據核定的任務量和考核結果,將相應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經費及時撥付給鄉村醫生。在和2015年將農村地區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全部用于鄉村醫生的基礎上,新增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繼續重點向鄉村醫生傾斜,用于加強村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將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55%左右的工作任務安排給鄉村醫生,并按考核完成的工作量核撥相應的服務經費,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

認真執行一般診療費政策。對于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要通過設立一般診療費等措施,由醫;鸷蛡人分擔。具體收費標準和醫;鹬Ц稑藴拾凑沼嘘P規定執行。各地要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納入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管理。

實施好基本藥物定額補助。對于在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要綜合考慮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償情況,給予定額補助。由財政部門會同衛生計生部門按照服務人口數量或鄉村醫生人數核定定額補助標準。各地在核定基本藥物補助經費時要綜合考慮村衛生室服務人口、服務半徑、服務數量、服務質量和群眾滿意度。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動態調整鄉村醫生各渠道補助標準, 逐步提高鄉村醫生的待遇水平。(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產業新區管委會,省衛生計生委、財政廳、物價局負責)

(十三)提高邊遠山區、民族地區及條件艱苦地區鄉村醫生待遇。對長期在邊遠山區、民族地區及條件艱苦地區服務的鄉村醫生,當地財政要提高補助標準。(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產業新區管委會負責)

六、建立健全鄉村醫生養老政策

(十四)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各地要切實解決在崗鄉村醫生的養老保障問題,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按照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屬于職工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鄉村醫生,要積極引導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產業新區管委會,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衛生計生委負責)

七、推進鄉村醫生服務模式轉變

(十五)探索推進契約式服務。各地要結合實際,總結鄉村醫生簽約服務試點經驗,積極探索推進鄉村醫生和農村居民的簽約服務。鄉村醫生或由鄉鎮衛生院業務骨干(含全科醫生)和鄉村醫生組成團隊與農村居民簽訂一定期限的服務協議,建立相對穩定的契約服務關系,提供約定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并按照規定收取服務費。服務費由醫保基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和簽約居民分擔,具體標準和保障范圍由各地根據當地醫療衛生服務水平、簽約人群結構以及醫;鸷突竟残l生服務經費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鄉村醫生提供簽約服務,除按照規定收取服務費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費用。加大中醫適宜技術的推廣力度, 鼓勵鄉村醫生提供個性化的健康服務,并按照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產業新區管委會,省衛生計生委、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物價局負責)

(十六)建立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制度。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在現行的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中增設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有關政策,做好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的銜接。鼓勵在崗鄉村醫生參加全國統一的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合格者按照規定發放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取得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相應專業類別的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省衛生計生委牽頭)

八、改善鄉村醫生工作條件和執業環境

(十七)加強村衛生室標準化建設。各地要采取政府補助、

公建民營等方式,進一步支持村衛生室房屋建設和設備購置。要按照“立足長遠、保障用地、一次規劃、分步實施暠的原則規劃建設村衛生室,新建村衛生室的業務用房具體建設標準在國家標準的基礎上,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加快信息化建設, 運用移動互聯網技術,建立以農村居民健康檔案和基本診療的信息系統并延伸至村衛生室,支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即時結算管理、健康檔案和基本診療信息聯動、績效考核以及遠程培訓、遠程醫療等。鼓勵各級政府(滇中產業新區管委會)對村衛生室的運行經費給予補助。(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產業新區管委會,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衛生計生委負責)

(十八)建立鄉村醫生執業風險化解機制。各地可采取以縣或鄉鎮為單位整體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等多種方式有效化解鄉村醫生的執業風險,建立適合鄉村醫生特點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產業新區管委會,省衛生計生委負責)

九、加強組織領導

(十九)制定實施細則。各地、有關部門要統籌考慮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將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納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目標任務。各州、市(滇中產業新區)要在2015年9月底

前制定出臺具體實施細則,并報省醫改辦、衛生計生委、發展改革委、教育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二十)確保資金投入落實。各級財政要及時足額下撥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有關經費,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擠占。縣級政府要將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有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產業新區管委會要對鄉村醫生隊伍建設予以支持,進一步加大對困難地區的補助力度。

(二十一)開展督導檢查。切實維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嚴禁以任何名義向鄉村醫生收取、攤派國家和省規定之外的費用。對在農村預防保健、醫療服務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鄉村醫生,可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各地、有關部門要建立督查和通報機制,確保鄉村醫生有關政策得到貫徹落實。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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