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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鄉村醫生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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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

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5月28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方案

鄉村醫生是醫療衛生服務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建立國家基本醫療衛生制度、保障農民健康的重要力量,為進一步鞏固和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5〕13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從我省省情和基本醫療衛生制度長遠建設出發,合理規劃和調整鄉村醫生資源總量和配備標準,建立健全鄉村醫生準入退出制度,改革鄉村醫生服務模式和激勵機制,落實和完善鄉村醫生補償、養老和培養政策,加強醫療衛生服務監管,穩定和優化鄉村醫生隊伍,全面提升村級醫療衛生服務水平。

二、主要目標

通過10年左右的努力,力爭使鄉村醫生總體具備中專及以上學歷,逐步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鄉村醫生收入、待遇得到較好保障,服務能力穩步提高,開展簽約服務,基本建成一支規模適度、素質較高、適應需要的鄉村醫生隊伍,促進基層首診、分級診療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農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服務。

三、重點工作

(一)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

1.明確鄉村醫生職責。鄉村醫生(包括在村衛生室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下同)主要負責向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承擔基層首診工作任務并根據救治需要向居民提供轉診意見,承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醫療衛生服務相關工作。

2.合理配置鄉村醫生。各市、縣(市、區)要綜合考慮轄區服務人口、服務現狀和預期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因素,合理配置鄉村醫生,原則上按照每千服務人口不少于1名的標準配備鄉村醫生,人口較多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設,進一步推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深入開展和基層首診、分級診療制度的逐步建立。

3.加強村衛生室建設。原則上每個行政村有一所集體舉辦的村衛生室,村衛生室與村民委員會、村民服務中心等集中建設,由當地村委會提供土地。村衛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設備標準不低于國家和我省下發的《村衛生室建設指導意見》要求,建設面積不低于60平方米。各市、縣(市、區)要依托農村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等項目,采取公建民營、政府補助等方式,進一步支持集體產權村衛生室房屋建設和設備購置。

4.保障村衛生室運行。各縣(市、區)政府要加快建立保障集體產權村衛生室運行的長效機制,集體產權村衛生室用水、用電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按有關規定享受國家優惠政策,運行維護費用列入農村基本公共服務項目,較大修繕工程優先列入一事一議獎補項目。加快村衛生室信息化建設,支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即時結算管理、健康檔案和基本診療信息聯動、績效考核以及遠程培訓、遠程醫療等。

(二)加強鄉村醫生從業管理。

1.嚴格鄉村醫生執業準入。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醫護人員須具備相應的資格并按規定進行注冊,在規定的范圍內執業。新進入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2.規范鄉村醫生服務行為。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切實加強鄉村醫生執業管理和服務質量監管,落實基本藥物制度,促進合理用藥,提高醫療衛生服務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落實鄉村醫生考核制度。在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統一組織下,由鄉(鎮)衛生院定期對鄉村醫生開展考核。考核內容包括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數量、質量和群眾滿意度,鄉村醫生學習培訓情況以及醫德醫風等情況。考核結果作為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和財政補助的主要依據。

4.降低鄉村醫生執業風險。各縣(市、區)政府要建立適合鄉村醫生特點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有條件的縣(市、區)可采取政府補助設立鄉村醫生風險補償金,也可采取縣域內醫療衛生機構整體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等多種方式有效化解鄉村醫生的執業風險,不斷改善鄉村醫生執業環境。

(三)提高鄉村醫生隊伍素質。

1.加強繼續醫學教育。各市、縣(市、區)要按照《河北省鄉村醫生教育規劃(2011-2020年)》要求,加大鄉村醫生繼續教育力度,擴大繼續教育覆蓋面。要結合鄉村醫生工作的特殊性,充分利用遠程教育平臺開展繼續教育,力爭到2020年實現鄉村醫生繼續教育覆蓋率達100%。對按規定參加學歷教育并取得醫學相應學歷的在崗鄉村醫生,政府可適當予以學費補助。

2.實施訂單定向培養。加強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工作,重點實施面向村衛生室的3年制高職免費醫學生培養。免費訂單定向醫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免除學費,免繳住宿費,并補助生活費。入學前與學校和生源所在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簽訂協議,承諾畢業后在農村基層從事衛生工作6年以上,畢業后參加“3+2”助理全科醫生規范化培訓。到2020年,原則上新入職的鄉村醫生應經過“3+2”助理全科醫生規范化培訓。

3.開展鄉村醫生崗位培訓。各縣(市、區)要制定鄉村醫生培訓計劃,依托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有條件的中心衛生院,開展鄉村醫生崗位培訓。鄉村醫生每年接受免費培訓不少于2次,累計培訓時間不少于2周;各縣(市、區)可選派具有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優秀鄉村醫生到市級以上醫院接受免費培訓;鄉村醫生每3-5年免費到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有條件的中心衛生院脫產進修,進修時間原則上不少于1個月。鄉村醫生應學習中醫藥知識,運用中醫藥技能防治疾病。到村衛生室工作的醫學院校本科畢業生優先參加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

4.逐步建立鄉村全科醫師隊伍。做好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的銜接工作,國家在現行的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中增設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相關規定,由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考試大綱,統一組織,單獨命題,考試合格的發放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限定在鄉(鎮)衛生院或村衛生室執業。取得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可按規定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四)拓寬鄉村醫生發展空間。各市、縣(市、區)要采取措施進一步提高鄉村醫生崗位吸引力。在同等條件下,鄉(鎮)衛生院優先聘用獲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進一步吸引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和醫學院校畢業生到村衛生室工作。鼓勵縣(市、區)政府結合實際開展緊密型鄉村一體化管理試點,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

(五)保障鄉村醫生合理收入。

1.鼓勵開展鄉村醫生簽約服務。各地要結合實際開展鄉村醫生和農村居民簽約服務,建立相對穩定的契約服務關系,提供約定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并按規定收取服務費。服務費由醫保基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和簽約居民分擔,具體標準和保障范圍由各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根據當地醫療衛生服務水平、簽約人群結構以及醫保基金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簽約服務除按規定收取服務費外,不得違反規定另行收取其他費用。

2.足額落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充分發揮鄉村醫生在建立基本醫療衛生制度中的重要作用,對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根據核定的任務量和考核結果,將相應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撥付鄉村醫生。在和2015年將農村地區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全部用于鄉村醫生的基礎上,未來新增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繼續重點向鄉村醫生傾斜,用于加強村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

3.認真執行一般診療費政策。未開展鄉村醫生簽約服務的地方,對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按照一般診療費等有關政策規定,由醫保基金和個人分擔。在綜合考慮鄉村醫生服務水平、醫保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眾個人負擔的前提下,科學測算確定村衛生室一般診療費標準,原則上不高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一般診療費標準,并由醫保基金按規定支付。各地要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和個體診所等納入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管理。

4.落實基本藥物專項補助。對在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要綜合考慮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償情況,給予定額補助,補助標準與村干部相銜接。2015年定額補助標準不低于人均8元。

5.加大適宜技術推廣力度。鼓勵鄉村醫生提供個性化的健康服務,并按有關規定收取費用。鼓勵鄉村醫生開展中醫適宜技術服務,鄉村醫生開展針灸、按摩等非藥物治療發生的費用,按我省政策規定納入各地新農合門診統籌補償范圍。

6.提高艱苦邊遠地區鄉村醫生待遇。對在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和連片特困地區服務的鄉村醫生,地方財政要適當增加補助,保障當地農民群眾服務需求和鄉村醫生收入水平。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相應動態調整鄉村醫生各渠道補助標準,逐步提高鄉村醫生的待遇水平。

(六)建立鄉村醫生養老和退出機制。

1.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注冊鄉村醫生,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2.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各縣(市、區)政府要根據當地鄉村醫生總量以及服務人口和服務需求制定到齡鄉村醫生退出制度,原則上對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不再注冊和聘用。確有需要的,可由村衛生室返聘鄉村醫生繼續執業。

3.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鄉村醫生,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對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各縣(市、區)要結合實際,采取補助等多種形式,進一步提高鄉村醫生養老待遇。具體方案由縣(市、區)政府制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將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完善配套政策,確保順利實施。各級發展改革、衛生計生、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價格等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協調聯動,密切配合,確保各項工作落實。

(二)制定實施方案。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將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納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中統籌考慮。各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要在2015年10月底前出臺具體實施方案,并分別報省醫改辦、省衛生計生委、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物價局備案。

(三)落實資金投入。縣級政府要將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中央財政和省政府對鄉村醫生隊伍建設予以支持,同時,進一步加大對困難地區的補助力度。各級財政要及時足額下撥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相關經費,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擠占。

(四)開展督導檢查。各地要切實維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嚴禁以任何名義向鄉村醫生收取、攤派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對在農村預防保健、醫療服務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鄉村醫生,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各地和有關部門要建立督查和通報機制,確保鄉村醫生相關政策得到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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