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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卓公積金提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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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的長期住房儲金。2015年12月31日,蘭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布了蘭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詳細流程。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為規范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和《蘭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蘭住管〔2015〕2號)以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程。

本規程適用于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及所屬各分中心、管理部。

管理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管理和監督,所屬各分支機構依據管理中心授權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審批業務,各受委托銀行依據《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協議書》具體承辦住房公積金提取金融業務。

第二章 提取情形

職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四、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費的。

五、離休、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或赴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七、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與單位解除勞動、人事關系,符合規定情形的。

九、本市城鎮戶籍職工工作調出本市或異地就業,不具備轉移條件的。

十、納入住房公積金托管戶管理的職工未重新就業的。

十一、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

十二、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三、職工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以贈與、繼承等方式無償取得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三、不在《蘭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蘭住管【2015】2號)規定范圍之內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取范圍、時限、額度和頻次

職工符合本規程第四條規定的十三種提取情形之一的,可按照本規程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到中心各分支機構業務大廳辦理提取手續。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本條分為在本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和異地購房兩類情況。

(一)在本市購買商品房

1、提取范圍:可同時提取購房職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2、申請資料:

單位介紹信、身份證;

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供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銷售)合同》、不低于房款總額20%的付款憑證;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全額付款憑證或契稅完稅發票。

所購房屋在提取職工配偶名下的,同時提供配偶身份證、結婚證。

3、提取時限:

購房合同為要件的,以購房合同和付款憑證同時生效日期為準,兩年內可以提取,且最多提取兩次;

《房屋所有權證》為要件的,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日期、發證日期、契稅完稅發票日期任一日期為準,一年內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額度:

職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額合并計算,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房款總額(房款總額以購房合同總價、全額付款憑證金額、契稅完稅發票計稅金額中的任一金額為準)。

(二)在本市購買經濟適用房、保障房

職工因購買經濟適用房、保障房需要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分兩種情形辦理:購房合同已在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視同在本市購買商品房辦理提取;購房合同未在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實行備案制度,由建設單位向管理中心提供該項目的建設資料做提取備案,購房職工再辦理提取手續。

1、備案資料:省、市房改辦或者發改委對該建設項目的批復(立項)文件、《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購房人備案清冊(以上資料建設單位因故無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復印件,復印件須加蓋建設單位鮮章)。

2、提取范圍:可同時提取購房職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3、申請資料:

單位介紹信、身份證;

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供購房合同、房款總額20%以上的付款憑證;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全額付款憑證或契稅完稅發票。

所購房屋在提取職工配偶名下的,同時提供配偶身份證、結婚證。

4、提取時限:

購房合同為要件的,以購房合同和付款憑證同時生效日期為準,兩年內可以提取,且最多提取兩次;

《房屋所有權證》為要件的,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日期、發證日期、契稅完稅發票日期任一日期為準,一年內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5、提取額度:職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額合并計算,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房款總額(房款總額以購房合同總價、全額付款憑證金額、契稅完稅發票計稅金額任一金額為準)。

(三)在本市購買二手住房

1、提取范圍:可同時提取購房職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2、申請資料:

(1)在過戶期間申請提取的,須提供:單位介紹信、身份證、蘭州市存量房買賣合同、購房款繳款憑證。

(2)辦理完過戶手續后申請提取的,須提供:單位介紹信、身份證、已過戶于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權證》、契稅完稅發票。

所購房屋在提取職工配偶名下的,應同時提供配偶身份證、結婚證。

3、提取時限:

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日期、發證日期、契稅完稅發票日期任一日期為準,一年內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額度:

職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額合并計算,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房款總額(房款總額以契稅完稅發票上的“計稅金額”為準)。

(四)在本市購買拆遷安置房

職工因拆遷安置超出面積部分補交差價款需要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實行備案制度,由拆遷安置單位向管理中心提供拆遷安置資料做提取備案,購房職工再辦理提取手續。

1、備案資料:政府部門對該地段進行拆遷的許可證明或拆遷公告、拆遷安置方案、拆遷范圍內的拆遷戶備案清冊(以上資料拆遷安置單位因故無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復印件,復印件須加蓋拆遷安置單位鮮章)。

2、提取范圍:

可同時提取購房職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3、申請資料:單位介紹信、身份證;

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供《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拆遷還建超面積部分需補交差價款20%以上的付款憑證;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全額付款憑證或契稅完稅發票。

所購房屋在提取職工配偶名下的,同時提供配偶身份證、結婚證。

備注:在拆遷安置補交差價款時,如果拆遷安置單位直接將過渡費等應發放給被拆遷人的費用以轉賬方式抵頂差價款的,則由拆遷安置單位或者還建單位出具抵頂證明,金額可計入已交差價款,做為要件中的付款憑據,同時計入應提取的差價款總額。

4、提取時限: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為要件的,以協議和差價款收據同時生效日期為準,兩年內可以提取,且最多提取兩次;

《房屋所有權證》為提取要件的,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日期、發證日期、契稅完稅發票日期任一日期為準,一年內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5、提取額度:職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額合并計算,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購買拆遷安置房屋應補交的差價款總額(差價款總額以《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簽訂的補交金額或差價款全額付款票據為準)。

(五)在本市購買其他住房

本條所稱的其他住房是指除以上購房行為以外,購房職工以前年度購買的各類自住住房近期內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或者通過購買形式將本人居住的部分產權住房變更為所有權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情形。

1、提取范圍:可同時提取購房職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2、申請資料:

單位介紹信、身份證、《房屋所有權證》、全額付款憑證或契稅完稅發票。

所購房屋在提取職工配偶名下的,同時提供配偶身份證、結婚證。

3、提取時限: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日期、發證日期、契稅完稅發票日期任一日期為準,一年內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額度:職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額合并計算,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房款總額(房款總額以職工購買該房屋時的付款憑證金額或契稅完稅發票計稅金額為準)。

(六)在本市以租代購租賃單位周轉房、公寓房

對于本市各科研院所、大中專院校在本單位自有土地上建設住宅樓,做為專家、教師公寓,采取以租代售的方式向職工提供住房的情形,根據《甘肅省住房保障及住房公積金監管領導小組會議紀要》(甘住房組要【2014】1號)精神,可以給購房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

職工以以租代購方式租賃單位周轉房、公寓房需要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實行備案制度,由建設單位向管理中心提供該項目的建設資料做提取備案,購房職工再辦理提取手續。

1、備案資料:由建設單位提供建設項目批復(立項)文件等建設手續、購房人備案清冊(以上資料建設單位因故無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復印件,復印件須加蓋建設單位鮮章)。

2、提取范圍:可同時提取職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3、申請資料:

單位介紹信、身份證、公寓房租房協議和房款總額20%以上的交款票據。

租房協議在提取職工配偶名下的,同時提供配偶身份證、結婚證。

4、提取時限:租房協議和交款票據同時生效之日起,兩年內可以提取,且最多提取兩次。

5、提取額度:職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額合并計算,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支付的房款(租金)總額(房款總額以租房合同簽定的價格或全額付款憑證金額為準)。

公共租賃住房按以租代售方式租賃的,比照本款規定執行。

備注:職工因在本市購買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如果在我市房管部門網站或者中心提取備案信息系統中無法鏈接查詢,但提取人申明購房行為真實的,應要求申請人到房管部門出具該購房行為真實性的證明,中心再予以辦理提取手續。

(七)異地購房

本條所稱的異地購房是指職工本人或配偶在蘭州地區以外購買住房的情形。

1、提取范圍:可同時提取購房職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2、申請資料:

單位介紹信、身份證;

所購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須提供:能夠在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網站查詢的購房合同、不低于購房總價20%的首付款憑證,購房合同不能上網查詢的不予辦理;所購房屋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銷售發票、契稅完稅發票,并現場簽署《購房行為承諾》(見附件3)。

職工異地所購房屋在配偶名下的,應同時提供配偶身份證、結婚證。

備注:

(1)異地購房的提取業務由管理部主任(或副主任)核實并在信息系統授權辦理。

(2)異地購買二手房但未開具不動產銷售發票的,如果契稅完稅發票能夠顯示該房屋的交易金額,可不再要求出具不動產銷售發票。

3、提取時限:

購房合同為要件的,以購房合同和付款憑證同時生效日期為準,兩年內可以提取,且最多提取兩次;

《房屋所有權證》為要件的,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日期、發證日期、契稅完稅發票日期任一日期為準,一年內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額度:職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額合并計算,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房款總額(房款總額以購房合同總價、全額付款憑證金額、契稅完稅發票計稅金額任一金額為準)。

(八)購房職工補辦提取:前述七種購房情形中,職工購買(租賃)自住住房行為時間超過了中心規定的提取時限,且職工本人和配偶均未因該套住房在本中心提取過住房公積金的,可以在規定時限基礎上順延一年,為職工補提一次住房公積金。其提取范圍、申請資料和提取額度與前述購房行為中對應的購房類型要求相同。

(九)在本市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提取范圍:可同時提取職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2、申請資料:

(1)在城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須提供:單位介紹信、身份證、職工本人在建房所在地的戶口簿、職工本人名下的土地使用證或原房屋所有權證規劃部門出具的用地批復或報建批復、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明、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票據。

土地使用證或原房屋所有權證在提取職工配偶名下的還需提供配偶在建房所在地的戶口簿、配偶身份證、結婚證。

(2)在農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須提供:單位介紹信、身份證、職工本人在建房所在地的戶口簿、職工本人名下的宅基地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鄉鎮政府(街道)出具的建房證明、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票據。

宅基地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在提取職工配偶名下的,還需提供配偶在建房所在地的戶口簿、配偶身份證、結婚證。

(3)購買鄉鎮政府統一建設的新農村住宅須提供:單位介紹信、身份證、職工本人在建房所在地的戶口簿、上級政府部門對該新農村建設項目的批復文件、鄉鎮出具的職工購買該新農村住宅的證明、購房合同、購買該住宅總價20%以上的付款票據。

該住宅在提取職工配偶名下的還需提供配偶在建房所在地的戶口簿、配偶身份證、結婚證。

3、提取時限: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以政府部門的建房批復日期為準,購買新農村建設住宅的以購房合同和付款票據同時生效日期為準,兩年內可以提取,且最多提取一次。

4、提取額度:職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額合并計算,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建造、翻建該房屋的總價或者購買新農村住宅的總價(建造、翻建房屋的總價以職工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票據合計金額為準,購買新農村住宅的總價以購房合同總價或付款票據金額為準)。

(十)在本市大修自住房屋

1、提取范圍:可同時提取職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2、申請資料:

單位介紹信、身份證、職工本人名下需要大修的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該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需要大修的證明或危房鑒定證明、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發票或分攤到本戶的修繕費用清冊、收款憑證。

《房屋所有權證》在提取職工配偶名下的,還需出具配偶身份證、結婚證。

3、提取時限:以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發票或分攤到本戶的修繕費用付款憑證的日期為準,一年內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額度:職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額合并計算,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房屋大修總價(房屋大修總價以職工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發票或分攤到本戶的修繕費用付款憑證金額為準)。

二、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1、提取范圍:可同時提取貸款職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2、申請資料:

(1)償還本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屬于還款期內部分提前還款的,按照中心貸款操作規程中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沖還貸款的規定辦理;

償還本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屬于全部還清后再提取的,須提供:單位介紹信、身份證、貸款受委托銀行出具的還清貸款的憑證。

(2)償還本中心以外的其他中心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須提供:單位介紹信、身份證、申請本筆貸款的《借款合同》及相應的購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權證》、加蓋銀行業務鮮章的貸款余額對賬單或還清貸款的憑證。

備注:償還本中心以外的其他中心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由提取主管通過住建部《異地貸款業務繳存信息核實聯系人名單》提供的核查途徑進行核實,并在提取資料上簽字認可。

審核借款合同時,應確認借款合同中的借款用途必須為購房,且購房行為和借款行為指向同一套房屋。

(3)償還異地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須提供:單位介紹信、身份證、《借款合同》、加蓋銀行業務鮮章的貸款余額對賬單或還清貸款的憑證、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查詢打印的該筆貸款信息記錄。

備注:審核征信記錄時,應確認該筆貸款性質屬于個人住房貸款方可辦理,無該筆貸款信息記錄的不予辦理。

(4)償還本地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須提供:單位介紹信、身份證、申請本筆貸款的《借款合同》及相應的購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權證》、加蓋銀行業務鮮章的貸款余額對賬單或還清貸款的憑證。

如果職工提供的上述資料不全面的,也可通過補充提供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查詢打印的該筆貸款信息記錄,核實后辦理提取手續。

(5)各科研院所、大中專院校部分職工在租賃單位周轉房、公寓房時辦理了住房貸款的,因償還該筆貸款需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的購房合同相應變更為該房屋的租賃合同,其他資料與本地購房貸款一致。

以上購房貸款在提取職工配偶名下的,還須提供配偶身份證、結婚證。

3、提取時限:貸款還款期內或全部還清貸款之日起一年內可以提取,還款期內每年可以提取一次,全部還清后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額度:職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額合并計算,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職工住房貸款本息總額;還款期內沖還本中心貸款的住房公積金金額視同提取額合并計算。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因本條情形需要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必須在中心開戶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3個月以上。

1、提取范圍:可同時提取職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2、申請資料:

(1)租住公共租賃住房須提供:單位介紹信、身份證、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或其他有效憑證、繳納租金票據。

租賃合同在提取職工配偶名下的,還需提供配偶身份證、結婚證。

(2)租賃商品房須提供:單位介紹信、身份證、我市房管部門出具的職工本人和配偶的無房證明(當年內有效)、配偶身份證、結婚證;提取職工為單身的,出具《單身職工婚姻狀況承諾》(見附件4)。

3、提取時限: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在租房有效期內每年提取一次;租賃商品房的在房管部門出具無房證明的當年辦理提取,每年提取一次。

4、提取額度:職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額合并計算,在賬戶余額允許的情況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當年累計提取額不超過全年實際發生的租賃費用;租賃商品房的,每年提取額為職工本人和配偶當年住房公積金應繳存額。

5、無房證明的再確認:

申請人持我市房管部門出具的無房證明辦理租賃商品房提取業務的,前臺工作人員應對該無房證明進行再確認,通過用職工本人和配偶身份證號碼在中心貸款、提取和備案系統中進行檢索的方式,確認申請人家庭是否在本中心有有房記錄,無有房記錄的予以辦理;有有房記錄的,不予辦理;有有房記錄,但申請人申明已經轉讓或者因其他原因發生財產分割或轉移導致申請人實際已經無房的,應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轉讓資料,進一步確認無房的事實后再予辦理。

因購房職工將所購單位房屋退回單位重新分配導致有關備案、提取和貸款信息無效的,應要求申請人提供單位出具的退房證明后再予辦理。

申請人故意隱瞞有房事實的,按照本規程第五章第十七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四、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費的

因本條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必須是在中心開戶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3個月以上,并且從未以本條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提取過住房公積金或者申請過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1、提取范圍:可同時提取職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2、申請資料:單位介紹信、身份證、《房屋所有權證》。

《房屋所有權證》在配偶名下的,還需提供配偶身份證、結婚證。

3、提取時限:在《房屋所有權證》有效期內可以提取,且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額度:當年累計提取額分別不超過職工本人和配偶當年住房公積金應繳存額的50%。

五、離休、退休的

1、提取范圍:只能提取職工本人的住房公積金。

2、申請資料:單位介紹信、身份證、退休證明(《退休證》或《退休審批表》、退休文件)。無退休證明的職工,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按身份證的出生日期給予辦理。

離、退休職工的個人賬戶已經封存,并且職工本人前來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可以不出具單位介紹信。

3、提取時限:有退休證明的以退休時間為準,無退休證明的以身份證出生日期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準辦理提取手續。

4、提取額度:全額銷戶提取。

六、出境定居或赴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1、提取范圍:只能提取職工本人的住房公積金。

2、申請資料:單位介紹信、身份證、護照、簽證、戶口注銷證明。

3、提取時限:以戶口注銷日期為準辦理提取手續。

4、提取額度:全額銷戶提取。

七、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提取范圍:只能提取職工本人的住房公積金。

2、申請資料:單位介紹信(介紹信中注明代辦人的身份證信息,如果是繼承人辦理的須注明該繼承人的身份證信息以及與死亡職工關系)、代辦人身份證、職工本人身份證明(身份證或者戶口簿)、死亡證明(死亡證、火化證、戶口注銷頁、喪葬費收費單中的任意一項)。

3、提取時限:以死亡時間為準辦理提取手續。

4、提取額度:全額銷戶提取。

八、與單位解除勞動、人事關系,符合規定情形的

1、提取范圍:只能提取職工本人的住房公積金。

2、申請資料:

(1)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須提供:單位介紹信、身份證、1-6級《殘疾人證》、與單位解除勞動、人事關系證明。

(2)非本市戶籍職工或農業戶籍職工須提供:單位介紹信、身份證、戶口證明(戶口簿、集體戶籍卡或戶口遷移證)、與單位解除勞動、人事關系證明。

(3)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須提供:單位介紹信、身份證、人民法院判決書、與單位解除勞動、人事關系證明。

(4)本市城鎮戶籍職工連續兩年以上未再就業須提供:單位介紹信、身份證、與單位解除勞動、人事關系證明。

由于歷史原因,一些單位雖然實際上已經關、停、并、轉,但未辦理改制破產手續,同時單位也未與職工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如果這類單位的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已經整體封存并且連續停繳達24個月以上,職工本人前來辦理銷戶提取手續的,可以不出具單位介紹信,不提供與單位解除勞動、人事關系證明。

3、提取時限:以中心賬戶停繳時間為準辦理提取手續。

4、提取額度:全額銷戶提取。

九、本市城鎮戶籍職工工作調出本市或異地就業,不具備轉移條件的

1、提取范圍:只能提取職工本人的住房公積金。

2、申請資料:單位介紹信、身份證、工作變動證明(工作調動文件或者新、舊單位的證明)。

3、提取時限:以與原單位解除勞動、人事關系時間為準辦理提取手續。

4、提取額度:全額銷戶提取。

備注:此情形職工如果需要將原賬戶住房公積金余額轉移至新就業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由當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繳存證明,中心各分支機構為其辦理異地轉移手續。

本中心以外的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均視同異地,按照本條情形給予辦理提取或者轉移手續。

十、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

1、提取范圍:可以提取職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2、申請資料:單位介紹信(托管職工提供《住房公積金托管憑證》)、身份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在配偶名下的,還須提供配偶身份證、結婚證。

3、提取時限:《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有效期內均可辦理提取手續。

4、提取額度:職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正常繳存賬戶按照賬戶余額百元取整辦理,賬戶已經封存并且職工本人確認再不發生匯繳的按照銷戶提取辦理)。

十一、納入公積金托管戶管理的職工未重新就業的

1、提取范圍:只能提取職工本人的住房公積金。

2、申請資料:《住房公積金托管憑證》、身份證。

3、提取時限:以《住房公積金托管憑證》發放時間為準,達到兩年以上才能辦理提取手續。

4、提取額度:全額銷戶提取。

十二、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1、提取范圍:可以同時提取職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2、申請資料:單位介紹信、身份證、1-6級《殘疾人證》。

《殘疾人證》在配偶名下的,還需提供配偶身份證、結婚證。

3、提取時限:《殘疾人證》有效期內可以提取,且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額度:每年提取額為職工本人和配偶當年住房公積金應繳存額。

十三、職工本人或者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本條所稱的重大疾病是指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后遺癥、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干細胞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終末期腎病(或稱尿毒癥)、多個肢體缺失、急性或亞急性重癥肝炎、良性腦腫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腦炎后遺癥或腦膜炎后遺癥、深度昏迷、雙耳失聰、雙目失明、癱瘓、心臟瓣膜手術、嚴重阿爾茨海默病、嚴重腦損傷、嚴重帕金森病、嚴重Ⅲ度燒傷、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嚴重運動神經元病、語言能力喪失、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主動脈手術等二十五種治療周期較長、花費巨大的疾病。

1、提取范圍:可以同時提取職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2、申請資料:

(1)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療的須提供:單位介紹信、身份證、在縣級以上醫院住院治療的住院證明(加蓋醫院鮮章的病歷復印件或者住院診斷證明書)、住院費用結算單。

(2)患重大疾病需進行長期門診治療,花費較高的須提供:單位介紹信、身份證、以前年度在縣級以上醫院住院治療的住院證明(加蓋醫院鮮章的病歷復印件或者住院診斷證明書、住院費用結算單)、本年度在縣級以上醫院門診治療票據。

提取職工的配偶患重大疾病的,還須提供配偶身份證、結婚證;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還須提供戶口簿,如果戶口簿不能證明父(母)子(女)關系的,則應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或其他證明材料證明其父(母)子(女)關系,無法證明的不予辦理。

3、提取時限:

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療的,以住院費用結算單日期為準,一年內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患重大疾病需進行長期門診治療,花費較高的,在治療期內每年可以提取一次。

4、提取額度:職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額合并計算,不得超過醫療保險報銷以后職工本人需要支付的部分。

對符合提取條件但負有清償本人或他人在本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責任的職工,在還款期內,其住房公積金只允許以轉賬方式優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或履行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責任,不得以現金方式提取或轉移住房公積金。

鑒于目前鐵路分中心業務系統尚未與中心信息系統聯網,無法互相轉賬沖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在信息系統聯網前可暫時比照商業銀行貸款采取提取現金的方式辦理,待信息系統聯網后,再按照上述規定辦理沖還貸款業務。

職工符合離、退休等銷戶提取情形的,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在提取當日進行結息并銷戶提取;不屬于銷戶提取情形的,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采取百元取整的方式辦理提取手續。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頻次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職工符合多項提取住房公積金情形的,一次只能以一種情形提出申請,原則上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二、符合銷戶提取情形,且本人沒有償還本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責任的,可以在任意時間辦理,不受當年提取次數限制。

三、職工如果在符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需要支付房租”或“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費的”、“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等3種情形當年提取過一次住房公積金后,發生“購買自住住房”情形時,可以在當年再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

四、職工如果符合“職工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情形的,可以不受當年是否以其他情形提取過住房公積金的限制,在賬戶余額允許的情況下再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

本規程所稱的“年”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單位介紹信的要求:

一、本操作規程中要求單位出具的介紹信,必須注明提取職工姓名、身份證號、提取原因、住房公積金單位編號和個人編號,有效期為30日(含)內(介紹信樣式見附件1)。

二、凡辦理提取業務時職工本人不能到現場辦理,由他人代辦的,必須由單位在介紹信中同時注明提取職工和代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介紹信樣式附件2)。

三、在中心以自由職業者身份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辦理提取業務時,不需出具單位介紹信和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但是必須由職工本人前來辦理。

建設項目備案程序

經適房、保障房、拆遷安置房、公寓房等各類沒有在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備案的房屋,都需要建設單位或拆遷安置單位提供相關資料,到中心各分支機構備案,具體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備案程序

(一)業務受理:各分支機構在提取前臺受理提取備案,嚴格按照本規程中各類需要備案的房屋類型審核要件資料,填制《住房公積金提取備案審批單》(見附件3)。

(二)審批:分支機構負責人對項目備案資料審核無誤后,簽署審批意見。

(三)上傳數據:提取備案受理人員將審批后的項目資料、提取清冊上傳到中心的備案平臺,各管理部對照備案清冊的購房信息辦理職工提取手續。

(四)檔案裝訂:各分支機構將審批表、備案資料與當天的提取檔案一起裝訂存檔。

二、備案相關事宜

(一)凡項目建設、拆遷資料齊備的,由各分支機構按照備案程序辦理備案,并上傳中心業務網;如項目手續不齊備、部分證件尚在辦理,但經分支機構調查該建設項目真實的,由各分支機構提出初步意見,報中心計劃歸集處,提交中心行政會議研究決定是否可以備案。中心批準后,將會議紀要或者中心主管領導簽署的審批單與備案資料一起返還上報本項目備案的分支機構,由分支機構按程序辦理。

(二)如單位因故不為職工辦理備案手續,但提供建設項目的全部資料由提取職工辦理的,也可給予辦理備案手續。

(三)在中心任一分支機構已經備案的建設項目,如果同一項目有未備案的購房職工在其他管理部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則需要將備案表冊送至原備案機構進行備案、存檔。

(四)在中心任一分支機構已經備案的建設項目,如果備案的購房職工需要在鐵路分中心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由辦理備案手續的分支機構提取負責人在該職工備案表冊復印件上注明“職工XXX的購房行為已在中心備案”并簽字、加蓋管理部業務專用章,職工持該清冊復印件和購房資料到鐵路分中心辦理提取手續。

(五)購買鐵路系統住房的購房職工及家屬在中心各管理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前,先到鐵路分中心審核購房行為的真實性,鐵路分中心審核后,在《經濟適用房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專用卡》復印件上注明:“經核實,購房資料真實”,經辦人員簽字,并加蓋鐵路分中心業務專用章。職工家屬持鐵路分中心審核后的資料到中心管理部前臺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

申請資料的要求

一、提取資料中身份證是指:職工本人前來辦理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證;代辦人前來辦理的,同時提供提取職工和代辦人身份證。

二、本規程要求職工在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時提供的資料中,單位介紹信、無房證明等各部門和單位專門為本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出具的證明資料必須保留原件。

三、身份證、購房合同、房屋所有權證等其他證明資料均須同時提供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中心各分支機構辦理提取業務時對照審核原件,留存復印件。

四、所有復印件必須用A4紙張復印,并留足裝訂線,其中身份證正反面必須復印在同一張A4紙內。

第四章 提取程序

職工本人或者代辦人到中心各分支機構業務大廳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提出申請:職工本人或代辦人到業務大廳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向提取前臺受理人員提交提取資料。

如果屬于銷戶提取情形的,提取受理人員必須先查詢職工個人賬戶狀態是否為“封存”,尚未封存的職工賬戶必須先辦理賬戶封存業務,再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二、資料審核:提取受理人員審核提取資料是否真實、齊全,并將提取資料錄入系統,核定本次提取金額。

三、提取復核:提取復核(審批)人員對提取資料原件和復印件、提取金額逐一進行復核,確認無誤后審批完成提取業務。

四、打印憑證:提取復核人員打印一式兩份的提取憑證,職工本人或代辦人對提取憑證上的信息確認無異議后,在職工本人或代辦人處簽字確認,并加蓋指紋,復核人員加蓋提取業務專用章。

五、綜合復核:分支機構綜合復核人員對提取信息進行復核,確認無誤后及時將提取信息發送給中心財務處。

六、劃款:中心財務處按照分支機構發送的提取信息,將提取金額劃轉至提取職工的聯名卡內,職工死亡的可以轉入代辦人的儲蓄卡或者存折。

七、資料整理:提取柜臺將一份提取憑證交提取職工或者代辦人,一份提取憑證和提取資料一起裝訂留檔,并且由審批人員在提取資料復印件上加蓋“此件與原件相符”印章和本人業務私章,交檔案室統一保管。

職工前來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資料齊全的,各業務大廳應該在當日為職工辦結提取手續;因特殊原因當日不能辦理的,由提取柜臺審批人員在3個工作日內給予能否辦理的答復。

第五章 提取監督

中心監察室和稽核處、計劃歸集處應加強對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檢查和監督。

管理中心工作人員有違反本操作規程的,由管理中心按照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給予相應處罰;受委托銀行工作人員有違反本操作規程的,由管理中心通報該受委托銀行給予相應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出具證明材料的部門以及繳存職工本人和家庭成員等部門、單位和個人,在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中有偽造合同、出具虛假證明、編造虛假租賃等騙提套取行為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職工工作單位通報,追回騙提套取資金,并取消職工5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格(離退休等原因銷戶提取情形除外);管理中心將相關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并納入征信系統;對協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要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鐵路分中心參照本規程規定,結合鐵路行業的實際情況,相應制定鐵路分中心的提取操作規程。

本操作規程自1月1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規程不一致的,以本規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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