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出臺《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涉及改革的相關事業單位參保和養老金發放等問題予以明確。
【怎么分】設置時間節點 三類人要求不同
根據《意見》,此次改革涉及的群體為:已劃分為生產經營性事業單位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單位及其職工。這部分群體涉及:已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暫時尚未參保的編制內職工,以及事業單位編外人員和轉企改制到位時間點之后的新進人員。生產經營性事業單位參保以10月1日為節點。
在這個時間點之后,已劃分為生產經營性事業單位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單位及其職工,已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繼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尚未參保的編制內職工,暫時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有關職能部門確認其轉企改制到位的時間點后再做調整。職工屆時可選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還是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對于事業單位編外人員和新進人員,該類人員分為兩類參保: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單位編制內勞動合同制工人,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生產經營性事業單位編外人員和轉企改制到位時間點之后新進的人員,則只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怎么算】與單位繳費工資基數掛鉤
改革之后,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繳費工資基數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
執行機關單位工資制度的,計算公式為:參保人員月繳費基數=上一年度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規范后的津貼補貼)÷發放工資月數+年終一次性獎金÷12。以每個月工資加補貼總和6000元、年終獎金12000元為例,個人繳費基數為6000×12÷12+12000÷12=7000元(年收入為8.4萬元),個人每月繳交8%的部分就是7000×0.08=560元。執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計算公式為:參保人員月繳費基數=上一年度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發放工資月數。
此外,此次改革涉及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不在此內的人員若9月 30日前已經退休的,原有的退休養老待遇標準不變,仍由原渠道支付。10月1日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可以比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也可選擇轉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附: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在閩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實施辦法》(閩政〔2015〕48號,以下簡稱“我省實施辦法”),扎實推進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關于生產經營性事業單位參保問題
(一)自10月1日起,已劃分為生產經營性事業單位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單位及其職工,已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繼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自10月1日起,已劃分為生產經營性事業單位但未轉企改制到位的單位及其編制內職工,尚未參保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確認其轉企改制到位的時點后:一是轉企改制到位時點之前已退休的人員,繼續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制度。二是轉企改制到位時點之前的在編在崗參保人員,可繼續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制度;也可選擇轉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選擇轉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并在該制度內退休的,其10月1日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可視同繳費年限可以享受轉制補貼。轉制補貼標準為:轉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上一年度月平均繳費工資×10月1日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可視同繳費年限×0.3%×120,退休時轉制補貼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劃入,并分120個月發放,發完為止。今后,國家出臺新的轉制補貼辦法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生產經營性事業單位編外人員和轉企改制到位時點之后新進的人員,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二、關于已參加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試點人員參保問題
(一)已參加我省試點且不在改革實施范圍內的9月30日前已經退休的人員,原有的退休養老待遇標準不變,仍由原渠道支付,今后待遇調整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執行。
(二)已參加我省試點且不在改革實施范圍內的10月1日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一是可以比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退休時按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和職業年金待遇,所需資金從原渠道列支。二是也可選擇轉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選擇轉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并在該制度內退休的,其10月1日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可視同繳費年限可以享受轉制補貼。轉制補貼標準為:轉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上一年度月平均繳費工資×10月1日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可視同繳費年限×0.3%×120,退休時轉制補貼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劃入,并分120個月發放,發完為止。今后,國家出臺新的轉制補貼辦法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三、關于編制內勞動合同制工人參保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單位編制內勞動合同制工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四、關于月繳費基數確定與計算
參保人員月繳費基數的計算公式為:
執行機關單位工資制度的參保人員月繳費基數=上一年度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規范后的津貼補貼)÷發放工資月數+年終一次性獎金÷12
執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參保人員月繳費基數=上一年度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發放工資月數
其中:1.機關單位新參加工作人員,以第一個月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以及規范后的津貼補貼三項之和,作為參保當年繳交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的月基數。
2.事業單位新參加工作人員,以第一個月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以及績效工資三項之和,作為參保當年繳交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的月基數。
3.從其他機關事業單位調入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若調動當年已在調出單位繳費的,在新單位的月繳費基數仍按調出單位的標準執行,第二年則按其在新單位的實際工資發放月數和標準確定月繳費基數;若調動當年尚未在調出單位繳費的,參照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上年度工資標準,計算確定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的月繳費基數。
4.從企業調入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制內工作人員,參照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上年度工資標準,計算確定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的月繳費基數。
5.上一年度內工資標準發生變動的,確定本年度月繳費基數時,上一年基本工資、上一年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上一年規范后的津貼補貼(或上一年績效工資)應根據實際發放情況進行匯總。
6.發放工資月數按上年度實際發放工資的月數確定。
五、關于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一)統籌基金轉移:轉移的統籌基金按本人各年度(不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10月1日前參加我省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試點的年限)實際繳費基數的12%計算;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的繳費基數的12%計算轉移基金。
(二)個人賬戶轉移:轉移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為參保人員歷年參加有關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個人繳費本息之和。其中,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為10月1日后的個人實際繳費本息;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應分段計算,1998年1月1日以前為個人繳費本息,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1日期間為按繳費基數11%確定的金額及利息,2006年之后為按繳費基數8%確定的金額及利息。轉移后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三)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涉及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認定: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轉入企業,10月1日前其在機關事業單位的連續工齡若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其已參加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試點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再重復計算;若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可按參加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試點的實際繳費年限計算。
從企業轉入機關事業單位,其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予以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四)中止繳費:因各種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不再符合我省實施辦法參保條件的人員,養老保險關系應當轉入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職業年金基金轉移辦法另行規定。
六、關于改革啟動時間與實施時點不同的有關問題處理
(一)改革啟動前屬于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的工作人員,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時應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補繳月數為10月1日至改革啟動時其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月數,所需補繳金額由參保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的繳費比例承擔。其中,10月1日至改革啟動期間經組織批準調動工作且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條件的,由調入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并補繳其間的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經組織批準從機關事業單位調動到企業工作,或辭職、辭退、開除的,由原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并補繳其間相應時間段的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若10月1日至改革啟動期間在兩家以上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補繳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所需資金,由負責補繳單位與相關單位進行結算,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分別承擔相應時間段的單位補繳部分。
(二)10月1日至改革啟動時點期間,已按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試點政策繳費且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應按照我省實施辦法重新計算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并對已繳納金額進行核算,其中,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分開核算,實行多繳抵繳(抵扣改革啟動后應繳額)、少繳補繳辦法。
(三)10月1日至改革啟動時點期間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由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按照我省實施辦法的規定補辦參保繳費并重新核定基本養老金和職業年金待遇,對已經發放的退休待遇進行核算,多還少補。
七、關于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項目與渠道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統籌項目為國家規定和經國家批準由省級政府規定的待遇項目(標準),其他自行增加的項目和提高的標準,仍從原渠道解決。
我省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退休養老待遇項目主要為基本退休費和退休人員生活性補貼兩項。改革實施前已參加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試點并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退休待遇的人員,改革實施后其退休待遇中的提租補貼發放標準不變,仍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改革實施后提租補貼標準提高的,增資部分由單位自行解決。
八、10月1日之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調入不屬于我省實施辦法實施范圍單位的,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九、9月30日前我省各級出臺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試點政策,自10月1日起停止執行。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201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