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下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這也意味著,備受關注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正式啟動。我省將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步建立職業年金制度,逐步建立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根據《實施意見》,本省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駐蘇中央國家機關(單位)所屬機關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參加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更多內容見A3版)
對于編制管理不規范的機關事業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初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由單位按規定確定并上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機構編制、組織部門進行核定。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此次改革范圍,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所需經費由原渠道解決。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發生增減,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相關手續。
參保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參保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代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基本養老保險費,并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參保人員的個人繳費從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有經營性收入事業單位的單位繳費在稅前列支。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
根據國家統一部署,結合我省經濟發展、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因素,我省還將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合理確定調整辦法和調整水平,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實施意見》全文如下: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改革的總體要求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全覆蓋、;、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按照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改革前與改革后待遇水平相銜接、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的基本原則,立足增量改革,加強統籌規劃,準確把握改革的節奏和力度,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步建立職業年金制度,逐步建立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二、參保范圍
本省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駐蘇中央國家機關(單位)所屬機關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參加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
對于編制管理不規范的機關事業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初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由單位按規定確定并上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機構編制、組織部門進行核定。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此次改革范圍,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所需經費由原渠道解決。
三、繳費基數和比例
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
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個人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四、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以下簡稱參保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發生增減,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相關手續。
參保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參保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代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基本養老保險費,并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參保人員的個人繳費從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有經營性收入事業單位的單位繳費在稅前列支。
五、個人賬戶的建立和管理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號碼,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為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參保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六、待遇領取條件和程序
參保人員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年齡,單位和本人均按照規定足額繳費,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保人員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辦理退休手續后,由所在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核定的待遇領取時間起,委托銀行等機構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參保人員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七、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從10月1日起,不再執行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費計發辦法,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新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對10月1日后(含10月1日,下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參保人員,退休后其按月享受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對10月1日前參加工作、10月1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參保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并指導各地實施。
對10月1日前已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其中,符合規定的統籌項目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其他待遇項目仍由原渠道列支。10月1日至改革啟動前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按照本意見重新核定基本養老金。
對10月1日后,未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年齡,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參保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政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
八、基本養老金調整
根據國家統一部署,結合我省經濟發展、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因素,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合理確定調整辦法和調整水平,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九、基金管理和監督
全省統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政策、繳費比例、計發辦法、預算管理、經辦規程和信息系統,省、市、縣(市)人民政府分級負責基金征收、管理和待遇支付。逐步實現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保值增值;饘嵭袊栏竦念A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基金收支、管理情況實施監督。
十、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10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個人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十一、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參保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參保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單位和個人繳納的職業年金費用與基本養老保險費一并征收。職業年金基金歸集到省,按規定統一投資運營。
我省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實施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制定。
十二、調整原加發基本退休費的政策
對10月1日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參保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10月1日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10月1日后退休的參保人員,退休時給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補貼,資金從原渠道列支。一次性退休補貼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根據平衡銜接的原則確定。其他符合原有加發基本退休費情況的參保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十三、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各地應根據機關事業單位的特點,積極探索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方式,提高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普遍發放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加強街道、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絡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不斷提高退休人員的生活質量。
十四、提高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水平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擔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事務。省屬機關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和駐蘇中央國家機關(單位)所屬機關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管理,其他機關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由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管理。
各地要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力建設,通過適當調劑增加編制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充實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服務設施。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繳費申報、基金征收、關系轉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按照國家和省統一制定的業務經辦規程和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級集中管理數據資源,實現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十五、做好改革銜接工作
各地要按照國發〔2015〕2號文件和本意見精神,妥善處理本地區原有試點政策與新制度的銜接問題,確保政策統一規范。本意見實施后,對于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其在本意見實施前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原有試點期間的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本意見實施后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該部分在本人退休時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范圍,并一次性支付。各地原有試點期間的養老保險結余基金并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嚴禁擠占挪用。
十六、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切實把這項工作擺上重要位置,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過問,分管負責同志具體抓,加強組織領導,加大工作力度,確保2015年按新制度正式啟動實施。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攫B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同時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平穩推進。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認真履行改革牽頭協調部門的職責,財政、機構編制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協同做好改革的統籌協調和推進落實工作,并加強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其他改革的銜接。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執行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和人事管理有關規定,落實編制實名制,堅決清理糾正違規超編進人問題。加強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宣傳,準確解讀改革的目標和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為改革營造良好氛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加強對改革工作的協調和指導,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問題,確保國發〔2015〕2號文件和本意見的貫徹實施。
本意見自10月1日起實施,省和各地已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9日